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 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工商時報【基隆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管理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指出,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於106年6月13日死亡,經法院於106年9月8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7年3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該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於1年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07年1月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08年3月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4月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該分局提醒,遺產管理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規定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民眾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