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槍決…王景玉逃死! 法官解答這點是關鍵
2016年3月28日,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遭隨機砍殺,當場身首分離慘死街頭,目睹經過的媽媽痛哭失聲,案件震驚社會。凶手王景玉一審因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障者求死,判無期徒刑,昨(3日)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結果引起社會譁然,網友紛紛拿王景玉和北捷殺人魔鄭捷比較,認為2人同樣罪不可赦,應也要接受死刑的裁罰,對此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出面解釋2人判決不同的關鍵。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因前項原因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刑。據《蘋果日報》報導,一名最高法院法官解釋,鄭捷伏法,但王景玉免於一死,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王景玉有精神疾病史,但鄭捷沒有。
該名法官指出,鄭捷受過良好教育,家境優渥,經2次鑑定確認沒有精神疾病,也沒有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明顯降低的事證,加上他犯行已達最重大之罪,法院找不出一條可以減刑免死的理由。至於王景玉,高員昨認定他因家庭、性需求無法滿足等因素,逐漸罹患思覺失調症,產生妄想,但行凶時知道自己是犯法的,因此符合第2項減刑要件,得以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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