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家中搜出678萬現金 桃檢批「惡性甚重」起訴求刑12年
首次上稿:8/27 14:07
更新時間:8/27 14:22(更新民進黨回應)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遭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入土地開發弊案,收賄500萬元遭桃檢聲押禁見獲准,迄今已遭押47天。桃檢今(27)日偵結,認定鄭文燦在內共11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但由於鄭文燦否認犯行,檢方建請判處有期徒刑12年,起訴書全文高達9萬7000字。
鄭文燦因涉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案)收賄案件,歷經院檢3度交鋒,桃院於7月11日裁定羈押禁見迄今,隨後民進黨廉政會便宣布,從同月12日起停權3年處分。
桃檢透過新聞稿指出,本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之現鈔新台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桃檢表示,審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針對量刑部分,桃檢提到,鄭文燦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被告、台塑集團前顧問廖俊松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對此,民進黨發言人戴瑋姍回應,尊重司法調查,勿枉勿縱。而民進黨廉政會將於今晚6時開會,預計將討論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貪遭訴、台南立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案,並且做出決議。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鄭文燦家中搜出678萬現金 桃檢批「惡性甚重」起訴求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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