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2800萬交保理由出爐 法官認:檢方偵查完備無羈押必要

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親友111分鐘籌足保金。(圖/翻攝畫面)
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親友111分鐘籌足保金。(圖/翻攝畫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任職桃園市市長期間,涉嫌收受業者賄賂500萬,協助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等土地案,桃園地檢署27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鄭文燦,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12年。桃園地方法院27日召開羈押庭,28日凌晨裁定2800萬元交保候傳,限制出境、出海、住居。理由出爐,法官認為檢方偵查完備,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已可確保後續程序進行,無羈押必要。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收賄,但有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鄭文燦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權衡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鄭文燦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為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鄭文燦面臨未來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刑責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另審酌檢察官偵查已經完備,鄭文燦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遭羈押禁見已有一段期日,重要證人亦已具結證述,參以鄭文燦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記錄可佐,檢察官已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綜合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之可能性、案件侵害法益之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認命2800萬具保,併予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之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無羈押之必要性,裁定280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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