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佳任職資格 州眾議會今聽證

鄭永佳日前召開記者會,堅稱自己居住在布碌崙。(記者顏潔恩/攝影)
鄭永佳日前召開記者會,堅稱自己居住在布碌崙。(記者顏潔恩/攝影)

華裔退伍軍人鄭永佳(Lester Chang)贏得今年第49區州眾議員選舉後,其住址引起的任職資格問題持續發酵。州眾議會(今)21日將就此舉行聽證會,以決定是否取消資格。布碌崙(布魯克林)華社60多名自願者,也將至州眾議會聲援。

在紐約州的選舉中,屢次因為住址問題而出現參選和就職資格的爭議。不過,這次因為事關布碌崙選出的第一位華裔州眾議員而格外引人注目。選舉法規專家指,住址問題非常複雜,大致有三個方面的難題。

第一,住址糾紛到底應由州議會還是由法院裁決。這次,對鄭永佳住址的質疑是由州眾議會提出,依據的是州憲法的兩項條款,其中之一規定,州參議會和眾議會有制定議會規則的權力,並特別指出參議會和眾議會可以「對其成員的選舉、復職和資格做出判斷」。州眾議會也是依據此條款對鄭永佳舉行聽證會,並可能取消其任職資格。

不過反對者認為,參選人住址的挑戰原本應在選舉前向法院提出,現在試圖由州議會來處理此問題,是以政府運作取代法官裁決,對當事人不公平。紐約公共利益研究團體(New York Public Interest Research Group)執行主任霍納(Blair Horner)表示,對居住權的挑戰應該由法院,而不應該由有明顯黨派立場的立法機構來解決。

第二,在對住址是否合規進行判斷時,還有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如果這是法院程序,那麼依照規則,應該由提出挑戰的一方提供「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參選人沒有符合居住要求。但現在鄭永佳的案子不是由法院處理,沒有切實的規則規定,到底哪一方負有舉證的責任,是鄭永佳還是州眾議會?鄭永佳的律師錢波利(John Ciampoli)說,如果民主黨占多數的州眾議會調查不公,那將是在政治上「玩火」。

第三,到底什麼樣的證據能證明符合居住條件?州眾議會指鄭永佳沒有直接和簡單地拿出他們需要的居住證明,而據消息人士透露,鄭永佳說自己報稅的地址就是在布碌崙的住所。那麼到底什麼樣的居住證明是可以接受的?

選舉律師施坦納(Sarah Steiner)說,在確定什麼算候選人的居住地時,州法院「在過去十年中轉變了六、七次」。雖然鄭永佳的住址問題沒有在州法院處理,但也說明地址問題非常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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