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0.62 警方違法取證她無罪

酒測值高達0.62毫克居然無罪!新竹一名程姓女子,兩年多前酒後騎機車在新竹縣竹東鎮,等號誌時被警方發現超越停止線並且抽菸,警方也跟蹤尾隨,一直到程姓女子住處中庭才追上,並且進行酒測逮人。不過法官在審理後發現,顯然警方未經同意即進入私人空間酒測,已違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酒測屬違法取得的證據,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有公共危險前科的程姓女子,2016年九月中旬,酒後騎機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被新竹縣警局保安隊兩名警員發現程姓女子等號誌時,抽菸並且超越停止線,兩名警員於是決定尾隨程姓女子,一直到當事人住處中庭,才將程姓女子攔下盤查。由於程姓女子身上有酒味,酒測值達0.62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並且起訴。

不過被告律師庭訊時主張,被告是被違法盤查,酒測是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法官當庭勘驗警方行車紀錄器,發現兩名警員是尾隨到被告住處才酒測逮人。法官調查指出,並無任何客觀跡象顯示被告有疑似酒後駕車情形,且警方既非在設置測試檢定處所酒測,而是在巡邏時偶見被告抽菸和超越停止線才起意跟車攔查,當時被告也無任何行車異常狀況,也無任何「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等情形。警方下車進入社區中庭,顯然未經同意即進入私人空間酒測,已違警察職權行使法,也不符刑事訴訟法程序,因此其酒測屬違法取得的證據。法官強調,法治國家的刑事證據法則,必須在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前提下,不應非法取證,判處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