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遭判違憲 即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判決「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違憲,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判決內容。(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判決「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違憲,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判決內容。(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今天(3日)針對「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名醫美診所的黃姓醫師在2015年10月間於臉書粉絲專業刊登醫療廣告,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規定,裁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黃姓醫師不服處分,在訴願遭駁回後提請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第84條的立法目的僅為了主管機關管理方便,卻完全禁止醫師為醫療性質的廣告,手段與目的無實質關聯,侵害醫師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第15條的職業自由,且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意旨,因此在2018年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在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原音)憲法法庭認為系爭規定禁止醫生為醫療廣告的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自本判決公告之日,也就是今日起失其效力;換言之,醫療機構及醫師均得為醫療廣告。至於醫師所謂的醫療廣告,在相關法令修正之前,當然依照現行的相關規定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廣告含有彰顯醫師自我表現,向大眾傳遞醫療訊息的性質。醫師基於招徠患者而提供醫師姓名、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對於患者而言,幾乎有利無害。

憲法法庭並指出,醫療行為十分複雜且專業,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所必要。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國民健康的維護;另外,在醫療法於1986年施行前,醫師被准許做醫療廣告,也未見衛生福利機關提出任何實證資料足以推論一旦准許醫師做醫療廣告,必會為不當的醫療廣告,因此認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手段,與希望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欠缺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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