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起同性婚姻登記訴訟 遭法院駁回

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出爐後,同性婚姻立法仍在進程中。一對女同志辦理同婚登記遭戶政事務所駁回,伴侶盟替該對女同性戀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判決出爐,駁回戶政事務所不准該同性戀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駁回同性伴侶登記的要求,全案可上訴。

伴侶盟日前號召3對同性戀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並希望透過訴訟手續提早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伴侶盟主張,依照釋字748號解釋文,法院應該立即判決讓同性戀伴侶可以登記,且數次召開記者會,聲援審理進度較快的林于立、方敏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出爐,提出的理由中表明,雖然民法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反平等權,但同性婚姻相關的法律制度尚未修訂,因此行政法院在並無相關法律條文之下,無法命令行政機關給予同性伴侶登記。且大法官解釋文中提及2年內須完成修法,屬於立法機關權責,並無法由司法機關越權進行立法漏洞填補。

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同婚登記原本就欠缺法律依據,法院本不應越權創設新興法律關係。若同性伴侶需要身分關係的保障,幸福盟指出,同性伴侶可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以「家屬」身分互負扶養義務,以及享有稅法方面的優惠。對於未來同性結合法制的發展,幸福盟認為,為兼顧兒童最佳利益,支持在不改變婚姻定義的前提下,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若政府想要改變民法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應經全體台灣人公投決定,不應僅由少數司法、立法菁英決定。(馮紹恩/台北報導)

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

(一)本件有關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而同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之情事下,無從命被告等行政機關為如原告聲明第2項(命被告准原告同性結婚登記)之處分。

(二)又「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被告亦陳稱在制定或修法之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