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眉角7-2】總統沒義務到立院「國情報告」! 大法官打臉:「即問即答」違憲

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職權修法宣判。廖瑞祥攝
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職權修法宣判。廖瑞祥攝


國會職權修法中的《立院職權行使法》新增邀請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的各式規定,明訂立委可以就不明瞭之處要求「即問即答」。大法官打臉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沒有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院也僅能「被動聽取」,無權片面決定方式。因此,新法要求總統必須遵守「即問即答」等規定,不但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也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立職法》第15條之1、之2及之4條,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的時間和地點有詳細規定,明訂立院每年邀請總統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還明訂總統針對國家大政方針和重要政策議題,咨請立院同意後報告。另外,立院在聽取報告後,可以就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等。

總統有權衡量赴立院國情報告 立院無權片面決定

大法官指出,在民意政治和責任政治要求下,直接民選產生的總統和立法院,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兩者之間沒有《憲法》上的權力從屬關係,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沒有直接向總統問責的《憲法》權限。

而《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項條文賦予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但綜觀《憲法增修條文》,都沒有課予總統在立法院集會時,有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的義務,因此,《憲法增修條文》只容許立院被動聽取報告,並未課予總統《憲法》義務,也沒有賦予立院聽取報告的《憲法》義務。

至於總統要不要去、安排什麼時候、用何種方式讓立院聽取國情報告,以及國情報告的主題和涵蓋範圍,總統可以本於《憲法》職權自己審酌決定,而且基於憲政機關相互尊重的原則,可以和立法院協商後才實施,立法院無權片面決定。

大法官認為,立法院依據規定和總統達成協議,可以在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是總統既然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立法院對總統的國情報告,也自然沒有「指定報告內容」的權力,也沒有就總統的報告內容,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的權限。

大法官說,《立職法》第15條之1的第一項規定,是立法院自我拘束的規定,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對總統也沒有《憲法》拘束力,不得強制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總統有權衡量自己的職務運作和國情等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去報告,因此,邀請總統報告的條文,不會衍生違憲問題。

逾越立院《憲法》職權範圍 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但是,《立職法》第15條之1條第2項及第3項確規定,總統必須在期限內主動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及赴立法院報告,這是用法律要求總統做出《憲法》沒有規範的特定行為,已經超過立法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立職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立法院經4分之1立委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可以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

大法官認為,這些程序規定形式上屬於立院內部事項,但是立法院沒有要求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權限,因此,實際上仍是立法院自我授權,片面決定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時程與相關事宜,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範圍。

新法明文指定立院可「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咨請立院同意後才能去報告。但大法官解釋,這件事本來就是總統本於職權自己決定的事項,立法者不得用法律限制,而《憲法》沒有賦予立院指定內容的權限,同樣逾越立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表示,《憲法增修條文》也未規定總統在國情報告完畢後須「即問即答」,因此,立法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逕自在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明定之,已經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針對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立院的部分規定已經擴權,因此宣告違憲,自今天宣判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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