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使用機車停等區 交通部:不建議開放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有關民眾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並通過附議「開放大型重型機車使用機車停等區」提案,交通部經與提案人聯繫訴求並邀集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討論,會中相關機關咸認為,現行大型重型機車係比照小型汽車規定行駛,且我國道路車流相對複雜,開放易生鑽車縫、不利分流,對本案持保留意見,不建議開放。 交通部表示,現行大型重型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係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故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於紅燈亮時,係不得在機慢車停等區內停留。為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充分溝通各相關單位意見,交通部已於106年7月27日邀集提案人及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相關單位研商討論,並仍採取網路直播落實開放政府之目標。 交通部說明,提案人訴求首經研商會議釐清為希望定位大型重型機車為兼有部分汽車路權之機車,所以應依停等區原設計目的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停等使用,惟各直轄市政府均因現行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係比照小型汽車持保留意見,亦有部分單位認為我國道路車流相對複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使用停等區易生鑽車縫、不利分流等意見,所以並不宜開放;另提案人於研商會議中進一步提議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後段「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規定,修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開放大型重型機車使用機車停等區,事涉法律法理適用解釋,交通部將洽徵法制意見後錄案研處可行性。 (自立晚報201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