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單附約延續權 擴大適用
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過去部分的保險公司在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附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但金管會去年底已發文各保險公司,從2013年1月1日起,保單都將擴大附約延續條款的適用範圍,只要是「非主動終止」或「非身故」導致主約終止的保單,「長年期」附約效力將不隨主約終止。 壽險業者指出,過去有少數公司在給付全殘保險金後,不只主約效力終止,連帶所有附加契約因主約終止而消滅,其中最常被規劃加在主約壽險的附約就是醫療險,包括一年期、長年期或終身型醫療險等。 也就是說,一旦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事故仍存活時,不只要面臨失明、肢體殘缺,或是因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障礙的完全殘廢之痛,在繼續存活期間卻因附約隨主約終止,反而在最需要醫療險理賠時無法得到後續醫療險的保障。 另外一種情形就是,當主約的被保險人是先生,附約的被保險人為配偶與子女,在沒有附約延續的情況下主約終止了,原先對於配偶與子女的保障也會跟著消失,壽險業者分析,一旦所有的附約均告終止,對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大型壽險公司指出,其實近五年來大部分的保單就已拿掉主約終止、附約強制終止的條款,通常只要保戶正常繳保費,附約仍持續有效力。 中國信託人壽發言人卓長興指出,以中國信託人壽為例,其前身大都會人壽早在民國91年就設有附約延續條款的機制,因此協助到許多遭逢事故的保戶家庭。 卓長興分析,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分為兩種情形,一必須不是要保人主動終止契約,二、非被保險人身故的情形。而中國信託人壽也會在理賠申請書揭露相關訊息並主動寄發通知單,保戶可於期限內繳付附約保險費,該附約的效力就得以延續至最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