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翻船案有重大違失!監察院糾正海巡署「理由曝光」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1)日表示,海巡署於金門海域取締「三無船(無船名、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登記)」未依規定錄影及通報,導致翻船事件事實難以還原,讓正當執法反遭挑戰,監察院認為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

我漁船與陸船碰撞,陸船拒停檢,我海巡強勢開水砲畫面。(示意圖/取自海巡署)
我漁船與陸船碰撞,陸船拒停檢,我海巡強勢開水砲畫面。(示意圖/取自海巡署)

監察院指出,海巡署於113年2月14日在金門海域取締三無船越界過程,發生漁船翻覆事故,因疑未全程蒐證錄影,而引發責任釐清爭議。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及浦忠成立案調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1月7日審議通過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海巡署在取締過程中,明確違反「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等諸多規範,有重大違失。

監委表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實施計畫」及「海岸巡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對於全程蒐證及通報,都有明文規定,但海巡署於本案卻沒有確實進行錄影蒐證及通報,已明顯違反多項規定。

此外,調查也發現本案CP艇是單獨執勤,未遵循「子母艇共勤原則」。調查委員指出,海巡署在管理層面難辭其咎,導致本案責任無法釐清,事實難以還原,正當執法反遭挑戰,監察院依法糾正海巡署。

監委進一步調查發現,海巡署當初採購CP艇時,每艇配有4具密錄器,但111年行政院檢討汰換大陸廠牌產品時,予以封存,卻未及時籌補,形成蒐證裝備空窗期。

海巡署當時配賦手持錄影機,其實並不適用於海上緊追,導致值勤人員根本無從落實執法作業規範,陷第一線執法同仁於危安風險之中,也有違失。

此外,本案值勤同仁未以無線電通報,雖有疏失,但經查海巡署相關通報規定散見於諸多規範之中,實務上不易落實執行,海巡署對通報作業規定可行性宜通盤檢討。

調查委員指出,金門地檢署雖對本案已於113年8月15日為不起訴處分,惟海巡署處於兩岸灰色衝突的第一線,實應積極檢討規定、基層裝備及紀律等行政層面問題,才能降低執法爭議,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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