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監理違規 罰鍰最高5千萬

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陳林幸虹 攝)
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陳林幸虹 攝)


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金融監理違規裁罰上限至新台幣5千萬;期盼增加銀行金融監理效能。

現行銀行監理違規罰鍰最高為1千萬,修法草案將最高罰鍰提高5倍。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表示,參考德國跟日本的法律,並考量銀行規模大小不同,罰鍰上限從1,000萬元大幅調高到5,000萬,最低罰鍰200萬則維持不變。

修正草案指出,包括銀行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銀行未建立內稽與內控機制,以及銀行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依法對業務、財務進行檢查等事由都屬「違規情節重大」。

修法草案也要求銀行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授權主管機關可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訂定相關規範。金管會表示,若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金管會可要求限期調整,若屆期仍未調整,可予以解任。

為強化防制洗錢國際合作,草案明定政府可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這次修法也增訂經營信用卡業機構可列為受罰對象,以強化管理。未來信用卡發卡機構如果在業務財務及消費者權益違反規定,將予處分,例如利率計算錯誤等。此外,專營辦理信用卡機構如永旺,JCB,過去銀行法無法適用,修法草案也將他們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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