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抓路人當通緝犯上銬 三重員警判刑5月

錯抓路人當通緝犯上銬 三重員警判刑5月 295
錯抓路人當通緝犯上銬 三重員警判刑5月 29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警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警員去年9月20日緝捕通緝犯,卻錯將黃姓民眾認成通緝犯,無視黃男抗議予以逮捕並濫行暴力壓制雙方發生扭打,造成黃男手部受傷,雙方互控傷害;新北地院今(25)日審結宣判,翁姓員警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黃男無罪。可上訴。

翁姓員警與其江姓同事是去年9月20日查捕李姓通緝犯,當天晚間發現李男的車輛停在三重區後竹圍街175巷附近,翁員便穿著便衣、騎機車在附近機動待命,黃男徒步經過,卻遭翁員誤以為目標,上前以右手搭肩詢問是不是李男。

黃男以為遇到歹徒,出於自我防衛隨即雙手反抓翁員,2人間因相互拉扯而摔倒,造成黃男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等,期間翁員並以台語「幹你娘、幹你娘、殺小」等語辱罵黃男,而足以貶損黃男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其後到場的江姓員警隨即拉開黃男,並對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翁、江2員共同將黃男上銬,但是沒有立即查證黃男身分。2名員警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翁員欲將黃男帶至廁所沖洗眼睛,翁員明知黃男已表達不願由翁帶其至廁所,又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大力拉扯黃男手銬,致黃男感覺痛苦。

新北院審理後,認為翁姓員警觸犯刑法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公然侮辱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甚明。

判決指出,翁員身為國家執法警員,具相當法治觀念,理應以身作則,更應知悉法律除為警員執行依法令所為勤務之後盾,同時亦係作為一般人民不受公權力非法行使侵害之保護,竟於執行職務時假借權力、機會,傷害、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男,又以這些強制行為妨害黃男行使權利。

且黃男的傷勢都集中於頭部、臉部,所受傷勢非輕,亦使黃男身心受有巨大影響,翁員所為,亦嚴重減損人民對國家執法人員之信賴,所為實有不該,自應予非難。

翁員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黃男達成調解或取得告黃男的原諒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分別判刑5月及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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