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7/10火速開庭,釋憲結果可以決定國會改革的去留」?

事實查核報告#3111

網傳「國會改革釋憲,憲法法庭7/10火速開庭,釋憲結果可以決定國會改革的去留」?

發布日期/2024年7月9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7/9版】

國會改革法案立院三讀通過後爭議未歇,近期相關機關都提出釋憲聲請。近日社群流傳訊息稱「釋憲案進度太快,憲法法庭7月10日開庭釋憲結果,就能決定法案去留」,真實情況為何?

一、憲法法庭將於7月10日討論的是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的「暫時處分」案,並不是針對釋憲案內容做判決。憲法法庭預計在10日聽取完各方意見後,擇期裁定是否暫停適用修法後規定。

二、專家解析,為了避免法律有侵害重大且無法回復的可能,通常聲請人、機關可以在提出釋憲後,一併提出暫時處分案,要求憲法法庭在釋憲判決結果前,裁定是否暫停適用該法。

專家分析,過往憲法法庭少有暫時處分裁定案例。此次針對暫時處分召開會議聽取意見也屬少見。由於此案社會高度爭議,審理程序確實較快。

三、至於實體釋憲案判決時間,依照規定,是在言詞辯論後的3個月內,或是至多5個月內宣示判決結果。

目前憲法法庭公告8/6將舉行言詞辯論,因此,按照法規預計於年底11月前,或最慢明年1月之前公告釋憲裁定。

傳言稱「7/10將決定釋憲結果」是錯誤理解釋憲相關程序,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爭議方興未艾。日前民進黨團、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日前都提出釋憲聲請以及暫時處分案

近期社群平台流傳訊息稱,「國會改革釋憲 憲法法庭7/10火速開庭,這案子進行太快了5/28國會改革三讀通過,立法院6/21國會改革覆議失敗。我們想釋憲可能是好幾個月甚至半年後的事,但是7/10也就是下星期三,真的太突然了!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們就可以決定這個國會改革的去留!」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一:憲法法庭7月10日會議是處理什麼案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經立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雖提出覆議案,但隨後立院決議維持原案,總統也於6月24日簽署法案後公告法案

但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爭議,民進黨團、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日前也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案及暫時處分案。

檢視憲法法庭官網公告,憲法法庭將於7月10日下午2點,針對民進黨團、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聲請釋憲案的「暫時處分」其必要性及其範圍,舉行公開準備程序,聽取各聲請人及立法院意見。

從準備程序預定表可以看到,10日的預定程序是由聲請人陳述意見、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最後由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

從此可知,7月10日會議僅是針對暫時處分部分聽取意見,不會直接裁定釋憲案的結果。另外根據憲法法庭公告,針對釋憲案的內容,將於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

查核點二:審理暫停處分案等於決定國會改革法案去留嗎?

(一)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指出,通常釋憲案審理的法條是已經生效的法條,因此,為了避免法律有侵害重大且無法回復的可能,聲請人、機關可以一併提出暫時處分案,要求憲法法庭裁定是否暫停適用該法。

蘇子喬說,7月10日僅會聽取各方代表意見,應該會擇期再公告是否會暫停適用新修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二)查核中心採訪專長憲法、中原大學財經系副教授林春元。他解釋,7月10日憲法法庭是審理釋憲案的「暫時處分」案,當天會針對「有沒有必要做成暫時處分」聽取各方意見後,擇日再裁定是否暫停適用該法案,並不是針對釋憲案內容做判決。

林春元解釋,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釋憲案件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可以就案件相關的爭議,在釋憲案尚未實體審理之前做「暫時處分」,意即在實體判決前暫時適用該法。

憲法法庭什麼時候判決國會改革釋憲案?

林春元說,暫時處分跟實體判決可以分開處理,過去也有過相關案例。如「身分證換發按捺指紋」的爭議,分別在釋字599號作「暫時處分」、釋字603號作實體裁定,2者相差3個月。

林春元指出,至於會影響最終判決時程的是「言詞辯論程序」,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目前該釋憲案將於8月6日言詞辯論,憲法法庭通常必須在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裁定結果,然最多可延長達5個月。

蘇子喬表示,目前比較具體的時間是「8月6日的言詞辯論」,若按照規定,大約是年底11月前就會做出釋憲裁決,或最慢明年1月之前公告釋憲裁定。

此次國會改革釋憲案程序較快嗎?

蘇子喬指出,由於此案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朝野政治高度爭議、影響重大,確實在審理程序上速度較快,但目前都是按照正常審理程序在走。

他表示,此次為了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會議並不常見,過去有實質做出暫時處分的案例並不多,有些時候憲法法庭會直接做出釋憲判決,並不會公布是否裁定暫時處分。

補充資料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政府一併提出暫時處分案的理由為何?

民進黨團、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提出釋憲案時皆一併提出暫時處分案。

總統府釋憲聲請書認為,此法案與憲法牴觸,且在立院通過後,行政院已經於6月11日以牴觸憲法、窒礙難行為由,移請立法院覆議。但立院於6月21日決議維持原案,因此,相關法規憲法爭議並未稍解。

此外,為了避免立法院依相關法規要求總統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規範總統提命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皆對憲法的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總統之人事主動形成權等,造成無可回復之重大傷害,因此提出暫時處分案。

(記者:馬麗昕;責任編輯:陳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