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藏草叢!駕駛超速被拍挨罰提訴訟 法官:無明文規定
台中市 / 吳烈安 蕭鈺燁 報導
台中一名黃姓駕駛,開車行經環中路和龍富路口時,被移動式測速照相取締超速,雖然他當時時速117公里,遠遠超過規定的50公里,但他認為警方把照相藏在分隔島的草叢中,自己沒看到警車、員警和警告標示,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根據警政署108年,已經廢止員警要著制服和警車的部分規定,也沒明文禁止不能把相機擺在草叢中,而且根據當時照片,路口確實有放警告標示,認為警方取締沒有不妥,所以1萬6千元的罰款還是得交。
看到三角形的測速照相告示,還有警車和員警在一旁,駕駛人就算沒看到照相機,也會減速,不過台中一名黃姓男子,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117公里的時速被測速取締,但他反告警方隱匿執法,華視記者吳烈安說:「當時這位民眾在同樣的路段,被拍到超速不過他事後認為,警方把測速照相機放在草叢裡面,而且他覺得他沒有看到警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卻被法官駁回。」
法官依據,警政署108年就廢除,包括使用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時員警要穿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要有明顯標示,也沒有明文禁止,不能把測速相機放在草叢中。
另外,黃姓民眾也質疑,警方未依規定擺放測速警告標誌,開出這張罰單的台中第四分局,拿出照片澄清,值勤時是有依照規定擺放三角型的測速標誌,台中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副所長黃俊超說:「(已放)取締標誌,已符合相關程序。」
警方強調一切依照規定取締,法官也認定開罰沒有不妥,黃姓駕駛得交1萬6千元的罰款,但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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