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命案 梁嫌「犯後未見悔意」等五大理由一審判死

梁姓凶嫌涉殺害長榮大學外籍女大生案,橋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0時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梁姓凶嫌涉殺害長榮大學外籍女大生案,橋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0時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嫌死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梁姓凶嫌涉殺害長榮大學外籍女大生案,橋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0時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嫌死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橋頭地方法院今年1月17日開庭審理言詞辯論終結,今天上午10時在刑事大法庭開庭宣判,法官依性侵未遂、性侵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院刑一庭長楊智守在宣判後召開記者會說明,此案量處死刑依據有5大理由,分別為「梁嫌預謀且有計劃犯罪」、「犯罪手段殘忍」、「犯後未見悔意」、「再犯機率高」、「社會危害程度大」。

楊智守說,梁嫌在上次隨機擄人強制性交未遂後,便上網學習「上吊結」,準備預先結好的麻繩圈、望遠鏡等,返回原犯罪路段長期潛伏物色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兩案間隔長達逾1個月,足見他預謀有計劃犯罪。

第二,梁嫌從女大生背後將麻繩圈套上頸部往後拖行,不顧其掙扎、反抗、咬手指、求饒性侵,導致女大生心臟氣體栓塞且受多處且大面積傷勢,在對方已無抗拒或自救能力之際,仍斷然勒緊繩圈,導致女大生窒息昏迷失去意識後死亡。

第三,梁嫌持強盜所得的手機抵償加油費用、再以死者悠遊卡購物或購買餐點在車內食用。之後遭員警查獲時,仍一度謊稱不知女大生下落,或故意帶警方在錯誤地點尋找。甚至在審理期間仍否認有殺人故意,對性侵、殺人等犯行細節一再避重就輕,未見悔意。

第四,梁嫌經鑑定其再犯率屬於最高危險,若判無期徒刑,在其假釋後返回社會時,其再犯性犯罪或其他暴力犯罪機率超過50%,且態度防衛,不願向他人訴說其內心真實想法,並未坦然面對自己行為的錯誤,無從期待能記取教訓,接受輔導教育或家庭支持以避免再犯。

第五,梁嫌長期蹲點觀察尋找夜歸落單女子犯性侵殺人重罪,不僅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更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

梁嫌上午穿著綠色外套出庭低頭聆判,他在聽聞判決後未多表示,橋頭地院隨後在10時10分召開延押庭,詳細判決理由仍待院方稍晚公布。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男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女大生家屬跨海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於109年11月2日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同年12月橋頭地檢署偵結,以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起訴梁男,並建請法官依重罪求處死刑。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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