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籲正確申報進出口貨品統計用數量

關務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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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正確與否,影響貨品數量正確性,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財政部關務署昨(六)日籲請報關業者及廠商正確申報進出口貨品統計用數量。實務上常見機器設備或組合物以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為避免重覆列計及虛增統計用數量,進口報單第四十二欄數量(統計用)填報方式特別留意。

關務署表示,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為政府制定各項財經政策重要參考,除各項貨品進出口金額廣受各界關注外,統計用數量及重量亦受重視,統計用數量申報正確與否,將影響貨品數量正確性。該署表示,進口報單中數量欄位有二種,一為第四十一欄數量(單位),係指計價用數量,應依發票所載交易數量填列;另為第四十二欄數量(統計用),應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上單位欄內所載單位算出數量後填列,以利取得單位一致之數值。

海關呼籲當廠商進口整套機器或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貨物,如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為避免重覆列計及虛增統計用數量,廠商應分別於主機設備或第一批進口報單第一項次之數量(統計用)欄填列其總套(組)數,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對應欄位均應填列「0」,才不至造成統計數量失真。

關務署已針對各貨品分類號列可能以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方式進口者,於「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增設代碼「Z」,供報關業者及廠商按貨品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依規定填列其數量(統計用)總套(組)數。

關務署指出,填列統計用數量應注意事項,可參閱該署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