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糾紛,我的親身血淚史(下)把人才當耗材,正是許多台灣企業的縮影

作者:毒牙小姐/換日線專欄

新東家跟舊東家不同,雖然一樣是紡織業,但生產主力為成衣用布,不消說,公司規模大得多,在業界算是數一數二的老字號,招牌十分響亮,往來客戶幾乎都是叱吒國際市場的知名品牌,感覺就是個將來可以為自己履歷加分的好選擇。

到職一個月內都還算是蜜月期,準時下班並非難事,況且才上工兩天的我根本還沒進入狀況,能實質派上用處的地方不多,六點一到,主管叫我打卡閃人,我當然樂得恭敬不如從命。

新同事們非常友善,不僅上班時悉心教導工作流程,午休時也主動帶我認識周遭環境,我才能如此快速找到距離最近的郵局寄存證信函;只是,與前雇主的離職糾紛尚懸而未決,這件事我隱藏得小心翼翼,閉口不提,生怕傳到主管耳裡,會給這份才剛開始的新工作添變數。

信件攻防

收到前老闆寄來的 E-Mail 時,我人已經回到家,坐在書桌前迫不及待地打開電腦,才點進 Outlook 就看見他的回覆,想來,他應該是今天上午收到我的存證信函,下午就立刻回信了。

信中白紙黑字寫明,撤除對我的開除以及繳回年終的要求,隔天亦即 3 月 3 日我便可回前公司,繼續上班直到我提出的離職日期 3 月 15 日為止,至於 2 月 22 日到 3 月 2 日這之間的 7 個工作天,必須用我的特休年假七天來補。

閱畢,我皺起眉頭,一手支著下顎,另一隻手不自覺的輕叩起桌面,思考著該如何解套。

⋯⋯坦白說,這封信著實讓我頭疼萬分啊!

表面看來,似乎是我佔盡上風,但實際來說,我正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局面——先不提已經找到新工作,無法再回去前公司上班,即使我現在仍然待業中,要我再走進那間辦公室,成日跟前老闆大眼瞪小眼,這事兒我是斷不肯幹的,何況大家都已公開撕破臉,試想,剩下的日子他還不加倍讓我難受?

無論如何,前公司是萬萬不能再踏入了,更不能讓他們知曉我為什麼無法繼續做到 3 月 15 日,畢竟這是我當初離職申請單上填寫的日期,為今之計,只得針對信裡內容最弔詭的不合法之處下手──2 月 22 日到 3 月 2 日的薪水計算方式。

按照勞基法,這段期間並不是我主動拒絕工作,而是被動基於前老闆的要求離開且不得再進公司,所以造成曠職的事實責任本不該由我承擔,薪水理當正常支付,這點無庸置疑。前老闆要求我用特休年假七天來抵扣,顯而易見是在佔我便宜,我都敢到勞工局去申訴、寄存證信函了,哪可能從善如流把這個悶虧吃下去?

不過,在此同時我又必須考量,如何在最短時間內結束這齣鬧劇,而不用走到歹戲拖棚的地步?

既然已找到新工作,眼下最理想的狀況就是領到 2 月份全薪,還可以安心在新公司繼續任職,使收入來源無縫接軌;若我堅持一切嚴格依法辦理,其實是可以在不進前公司的情況下領到 2 月份全薪加上 3 月份半薪,但一來這般窮追猛打並非我本意,二來更唯恐節外生枝,都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我並不貪圖他們這半個月薪資,只拿到我應得便足矣,重點是我有了穩定可靠的新工作,專心在新公司學習發展才是上上策,切莫因小失大。

打定主意後,我想出一招「請君入甕」——先給鞭子,再給蜜糖。

兩害相權取其輕,前老闆自然會選擇失血最少的一條路走;畢竟,他之前可是惱羞成怒到連年終都想索討回去,又豈會甘心多付我 15 天的薪水?再者,我相信他也不想看到我出現,這樣討人厭又讓他顏面盡失的員工,絕對能少給一毛是一毛、少見一天是一天啊!

思及此,我陰惻惻地笑了,活脫脫就是個八點檔連續劇裡工於心計的壞女人。

刻意讓前老闆等待兩天,製造心理上的焦慮及煎熬感受,同時跟法扶會律師再三確認,我設想的所有細節都合乎法理,3 月 4 日晚上,我傳送了以下信件──

致老闆與老闆娘:

來信業已收悉,請參照以下回覆。

*方案一

(1) 2/22:貴公司要求本人於早上 9 點交接完畢後離開。

(2) 3/2:貴公司來函要求本人於隔日,亦即 3/3 進公司繼續提供勞務。

上開期間因屬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本人依法可要求勞務給付,且無補行之義務,因此貴公司來函所述本人 2 月份薪資計算至 2/21 止,另年假 7 天併入 2 月份薪資計算,於法不合。

(3) 3/3~3/4:因屬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未繼續提供勞務,貴公司可以曠職 2 日計算(依勞基法規定,無故曠職 3 日始達解雇標準)。

(4) 3/5~3/15:合計共 7 個工作天,本人要求請休年假 7 天。

依據上開所述,本人得向貴公司要求 2 月份薪資須以全薪計算,並計薪至 3/15 止,請開立離職證明連同交接清單副本、薪資明細一同郵寄本人,說明本人為自請離職,勞務契約至 3/15 結束。

*方案二

(1) 2/1~2/21:為貴公司要求計薪期間。

(2) 2/22~2/28:本人要求以年假 7 天計薪。

依據上開所述,本人得向貴公司要求 2 月份薪資須以全薪計算,並於 3/5 全數發給,另開立離職證明連同交接清單副本、薪資明細一同郵寄本人,說明本人為自請離職,勞務契約至 2/28 結束。

基於勞資雙方各退一步,本人以良善立意提出方案二,請貴公司自行斟酌是否接受並來函確認,若貴公司不予接受,則本人將依法進行方案一以保障相關權益。

敬祝 闔家平安

Fang

E-Mail寄出後,我便將電腦關機,跟妹妹們一起出門買鹽酥雞,算是慶祝自己快速找到新工作,我莫名有種預感,在這間新公司會待很久。

3 月 5 日下班回到家,發現勞工局寄來的開會通知單安然橫躺信箱底,日期訂在 3 月 16 日,想當然爾,前老闆必定也收到通知了,身處雙重壓力下,我猜他應該已經回信。果不其然,剛開電腦便收到來自他的郵件,一切正如我所料,他接受了看起來最無害的方案二,承諾將會開立離職證明給我,並要求我致函勞工局取消勞資調解會,皆大歡喜。

我手捧剛順道買回來的百香綠茶,小口輕啜那酸中帶甜的清香剔透茶湯,對著亮晃晃的電腦螢幕,露出個心滿意足的微笑,一齣勞資對抗的爛尾戲,至此總算順利落幕。

前老闆這回應該學到寶貴的一課——凡事別欺人太甚,否則貓被逼急了,也是會變成老虎的。

忍氣吞聲 20 個月,我終於,為自己打贏了一仗。

「如果沒有子民,其實國王什麼都不是」

很多年後的現在,每當回首這件前塵往事,我總禁不住想,如果時光能夠倒流、如果可以重來一次,我必然會用更正確的方式處理應對──打從一開始就別讓前老闆踩踏我的底線。

由於我從來不為自己發聲,也從來沒義正嚴詞讓前老闆知道他越線了,只一次又一次將所有的委屈及怒氣全都打落牙齒和血吞,等到再也吞不下去的那一天,才一股腦兒的如同反芻,將恩怨全數爆發開來。只是,那個時刻已氣急攻心、失去理智的我,不見得能夠做出最好的決定。

也由於我堅持證明自己是個刻苦耐勞、能忍人所不能忍的阿信型員工,強迫自己受那麼多苦楚不說,最後還演了一齣雞飛狗跳的劇碼,徒留個虎頭蛇尾的遺憾,這才明白,為人處世最重要的便是「當散則散,當斷則斷」,愛情如此,工作亦然。不是所有的堅持及忍耐都能被視為美德,總有些時候,放棄及反抗才是最好的選擇,並且,也更艱難。

平心而論,前老闆並非大奸大惡之徒,只不過是個需要上抓狂管訓班的可憐人,放縱自己在公事上隨意發洩私人情緒,不僅一而再、再而三氣走公司人員,職務流動率堪比黃河之水天上來,即使應徵到適任者,最後也不過逼得對方奔流到海不復回。

這種把人才當耗材用的態度,其實就是台灣大部份公司的縮影,老闆們眼裡只看到帳面數字省下的高薪與獎金,卻看不到無形中增加的時間及訓練成本。於是員工們一個接一個來了又走、走了又來,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而老闆們登高一呼共體時艱,不疾不徐地歸咎於請到爛草莓。

總歸來說,這種種畸形的工作生態,皆起源於缺乏健康對等的勞資關係,當資方對勞方毫無尊重可言,甚至以免洗筷用完即丟的方式待之,又怎能期許勞方與資方同心、其利斷金?古人有云,「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長此以往,就算不鬥個兩敗俱傷,也沒有任何一方討到好處。

打理生意如同國王治理天下,事事皆須仰賴臣民輔助,而企業裡的臣民,自然便是員工了;在這個連各國皇室都要小心翼翼,唯恐得罪國民的新世代,聰明絕頂的老闆們能否與時俱進,淘汰舊有的勞資觀念,改變過往的封建思想,才是永續經營的關鍵。最後送上美劇 CSI 紐約篇裡,男主角 Mac Taylor 曾說過一句讓我印象深刻的台詞,言簡意賅,值得勞資雙方深思──

「如果沒有子民,其實國王什麼都不是。」

(全文完)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 關於勞資糾紛,我的親身血淚史(下)把人才當耗材,正是許多台灣企業的縮影》,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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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曾經負債近百萬的台灣老妹,童叟無欺、人畜無害,擁有愚者的性格、皇帝的靈魂,平生最羨李白的飄逸才情,但求蘇軾的灑脫才氣,自詡為「馬桶上的蘇格拉底」。2013年夏天,正是32歲該步入婚姻的年紀,卻在毫無預料的情況下被分手,於是毅然決然將結婚基金全數投入為期僅兩週的歐洲之旅,並在歸來後開始接觸沙發衝浪。2015年秋天,應昔日沙發客之邀首次造訪德國,從此與這個文法非常變態的國家結下不解之緣。目前以薩克森人妻的身份,在巴伐利亞某個小鎮過著隱(ㄊㄨㄟˊ)居(ㄈㄟˋ)生活,平時最大樂趣是與印度及尚比亞好友一起三姑六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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