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型股票課稅 及早定細則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8)日指出,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雖有利於企業激勵員工、留住人才,但新法公布以來,相關配套措施仍未明朗,主管機關應儘速公告發行流程、注意事項、課稅方式等相關規則,以利業界遵行。 資深會計師沈碧琴指出,去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並在7月1日公布實施。 安永指出,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有一定的條件。包括:最近連續二年虧損、資產不足抵償債務、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以及已發行限制型股票而有未履行約定事項的公司,金管會得退回其案件。 另外,金管會已於今年2月2日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已增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應遵行事項。 安永表示,企業應密切注意公告之正式版本。 沈碧琴指出,企業在發行限制型股票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在既得條件達成前,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對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型股票。 另外,在實務上,企業也需將訂定發行限制型股票之決議方式、申報書件及生效期間、發行辦法及資訊公開相關規範;限制型股票的發行價格得低於票面價值,並可無償發行給員工。 安永表示,目前主管機關對於發行限制型股票的流程與應注意事項,業者毫無所據。 而財政部賦稅署對限制型股票如何課稅,也還在研究階段,呼籲主管機關及早訂立相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