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一O一前董座陳敏薰買官洗錢案 追訴權時效完成判免訴

(取自中央社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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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一O一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犯洗錢罪,因身體健康因素台北地院於一O四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至今。北院刑五庭認為,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已期滿,判決免訴。檢方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九十三年間,陳敏薰以陳欽文名義購買一OOO萬元台灣銀行本票交予吳淑珍,吳透過友人蔡美利將該筆款項分六次存入胞兄吳景茂人頭帳戶,再匯入設於新加坡的銀行帳戶內,最後再轉匯至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設於瑞士相關銀行帳戶。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陳敏薰一OOO萬元後,再由陳水扁利用總統職權向時任財政部長林全施壓,讓陳敏薰接任大華證券董事長不成後,安排改任台北一O一董事長,特偵組於一OO年一月十三日開始偵查,發交台北地檢署於一O四年一月十九日依洗錢罪嫌起訴陳水扁等人,台北地院審理時,陳水扁透過律師聲請停止審判,合議庭於一O四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至今。

台北地院表示,本案於一O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繫屬本院,至本院於一O四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三月十八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十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二年六月,合計十二年六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四年七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三月十八日,共計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是上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台北地院認為,被告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被告被訴之上開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