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洗錢、偽證2案 高院裁定合併執行刑1年2月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被控為掩飾龍潭購地案及南港展覽館犯罪所得,判刑1年定讞。由於陳致中先前曾因偽證罪判刑定讞,檢察官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2罪定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執行1年2月。可抗告。

前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前右)因洗錢案在4月26日判刑定讞,5月時前往雄檢報到發監。(中央社資料照)
前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前右)因洗錢案在4月26日判刑定讞,5月時前往雄檢報到發監。(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高院更二審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黃睿靚判處10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致中則遭判刑1年,併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最高法院今年4月底將吳淑珍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並駁回黃睿靚及陳致中的上訴定讞。陳致中5月11日入監執行,入監當天繳清150萬元罰金;另外,黃睿靚5月17日繳清100萬元罰金。

檢察官就陳致中2案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審酌犯罪情節、態樣,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兼衡陳致中對量刑表示無意見,裁定2案應執行1年2月。可抗告。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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