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將修法關鍵技術人員赴陸須審查 藍委:不夠全面且針對性強烈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資料照/劉宗龍攝)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資料照/劉宗龍攝)

陸委會正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及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大陸須經審查許可;若未經許可赴陸,最重可處一千萬元罰鍰。對此,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今表示,不反對作更嚴謹的規定以防止研發成果不當外流,但陸委會此次修法只針對赴陸人員審查,不夠全面,且針對性強烈。

此次修正草案新增,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若未經審查許可赴陸,可處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赴陸返台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補助機關進行通報,違反通報義務者,得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法說明指出,是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赴陸規範。

對此,林思銘指出,科技人才及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發展,一旦失去競爭力,影響層面更直達國安層級,不論外流到哪個國家,對台灣都會造成傷害,因此規範要有一致性,赴大陸要審核,赴美、日、韓等其他國家同樣也要接受審核,單獨修正兩岸條例並不夠嚴謹。

林思銘強調,維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研發成果,原本科技部就訂有「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對於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關鍵技術資料或人員有一定管制規範。

林思銘主張,應由科技不另提「國家關鍵技術保護法」特別針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做出規範,也就是將科技部現有的「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法制化,強化資料與人員管制,才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