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重申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各項活動不得有從事損害我方主權、矮化台灣及違反我國法令之行為
針對二名中國大陸人士於十月一日於西門町藉故滋擾港人活動,並發生衝突一案,大陸委員會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經許可進入台灣之中國大陸人士,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中國大陸籍姚姓夫婦因入境後有「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及「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等兩項事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款,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入境許可、註銷入出境許可證,並於今日由移民署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陸委會強調,中國大陸人士入境後,不得發表對台灣自主地位有害之言論,不能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中國大陸人士來台如有危害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或貶損國家主權及對等尊嚴等違法、違規行為,政府會依法即時嚴處,絕不容許是類人員在台侵門踏戶;台灣人熱情好客,但不歡迎不知自重的奧客。
陸委會指出,經查該二名陸籍人士是申請來台探親,但於九月底入境時被探親人目前早已於七月離台返陸,顯見當事人來台時已知不符向我方申請之入境事由,且並未居住於申請時之登錄地址。該二名陸籍人士一再濫用我方基於人道原則允許兩岸親人相聚之良善美意,政府嚴予譴責,並將對未來申請案嚴加審查。
陸委會重申,政府樂見兩岸進行健康有序交流,惟兩岸交流應符合我政策立場,秉持對等尊嚴、合於法令規範。主管機關對違法案件均將依相關規定迅速裁處,政府也將持續強化中國大陸人士來台安全管理,以維護我國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