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懲治台獨升級 陸委會批挑起對立

大陸「打獨」施壓措施再升級,多部門發布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意見,明確認定「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對於情節特別惡劣者最重可判死刑;該意見也明顯欲嚇阻文教傳媒等領域工作者,並制止打壓統派人士。對於身處台灣或外國者,可適用缺席審判,更得發布通緝令,不受追訴期限限制。陸委會批評,此舉無助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呼籲國人慎重思考赴陸必要性。

新華社21日發布大陸兩高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不過,《意見》早於5月26日就已印發給各地方政府,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是根據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而制定,共計22條。主要是針對既有法規的擴大解釋。對於「分裂國家罪」的認定,《意見》明確是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畫、實施相關行為:第一是發起、建立台獨組織,策畫、制定台獨行動綱領、計畫、方案等;第二是「法理台獨」,即透過台灣的法律或公民投票等方式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第三是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意圖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第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

由前述內容觀察,無論是推行「台獨課綱」、文化去中,或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一國二區定位等,都可能落入「分裂國家罪」的範疇。另外,對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宣揚台獨主張及其行動綱領、計畫、方案者,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刑期方面,涉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分裂國家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煽動分裂國家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罪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者,從重處罰。此外,逃避偵查或審判者,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意見》還提到,可對在台灣及外國的台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經過大陸最高檢察院核准,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移送起訴、提起公訴,並開庭審判。

陸委會回應,北京當局對台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所謂的法律與規範對國人毫無拘束力。此舉只會挑起兩岸人民間的對立,嚴重影響兩岸人民往來交流,無助於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政府再次提醒國人慎重思考前往大陸的必要性。

同日,大陸商務部公告,對原產於台灣、韓國和美國等地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自23日起,對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8%,其他台灣公司4.2%,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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