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法界研判 李明哲「可能輕判」

中國時報【藍孝威╱北京報導】 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25日證實,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發出公告,定於11月28日上午9點15分開庭審理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一案,辯護律師依法通知了李明哲家屬。 馬曉光表示,關於此案,國台辦已多次表明,大陸是法治社會,有關方面是依法辦案;任何人在大陸都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秩序,觸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馬曉光強調,任何利用此案進行政治操作、影響或詆毀大陸依法辦案、攻擊大陸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企圖都是徒勞的。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7月2日依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李明哲,移送岳陽中級人民法院於9月11日公開審理,李明哲已當庭認罪。依大陸刑法第105條第1款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大陸法律界人士說,28日是一審宣判,有鑒於李明哲已當庭認罪、犯後態度良好,不太可能會被重判,從輕量刑的話,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李明哲接受判決結果,不尋求上訴,後續將移往監獄繼續服刑。 「顛覆國家政權罪」判決結果差異很大。例如2016年8月2日至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鋒、勾洪國等四人顛覆國家政權案,結果胡石根獲刑最重,被判7年6個月;勾洪國最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悉,4人雖都是積極參與者,但「分量」完全不同,由於勾洪國只是胡石根的「追隨者」,且「積極協助、配合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工作,有立功情節」,因此不用坐牢,獲得緩刑,可回其住所社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