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協商過關 除悔過不記役期外還有哪些改變?

政院版《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月送交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審查時,由於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等對悔過等懲罰內容有不同意見,最終全案大部分皆以院版內容順利通過,僅少數爭議條文保留至今日進行黨團協商。

今日協商時朝野黨團已達成共識,原本保留協商的5條爭議條文多數皆仍按原本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條文則是在行政院提出修正動議後通過。

懲罰方式有何不同?

政院版修法內容除保留原本針對官兵的不同懲罰手段外,另新增「罰款」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2項針對財產的懲罰,以及士兵「廢止起役」懲罰。

此次修法也將懲罰種類區分為人事懲罰、財產懲罰與紀律懲罰等3大類:

  • 人事懲罰: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

  • 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

  • 紀律懲罰: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

修法後不同身分軍人之懲罰種類(*表新增)

軍官

士官

士兵

1.撤職

2.降階

3.記過

4.申誡

5.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

6.降級

7.罰薪

8.罰款*

9.檢束

1.撤職

2.降階

3.記過

4.申誡

5.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

6.降級

7.罰薪

8.罰款*

9.悔過

10.檢束

11.罰勤

1.廢止起役*

2.記過

3.申誡

4.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

5.降級

6.罰薪

7.罰款*

8.悔過

9.禁足

10.罰勤

11.罰站

針對新增的3項懲罰種類,政院也在修法說明中逐一解釋,其中「廢止起役」主要針對志願役士兵,受此懲罰者將在未來的1至5年內不得再循其他招募管道志願入營。

「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則是參考《公務員懲戒法》設立,是針對官兵退伍後可享有或領取的退休俸、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等各項費用進行剝奪或扣減,並須追討回已支領金額,而減少退除給與範圍為20%至50%。

在今日的協商中,國防部表示未來此項目將交由懲戒法院的判決結果決定,並已取得各黨委員共識,因此順利通過修正動議。

同樣屬於新增懲罰種類的「罰款」同樣為參考《公務員懲戒法》而設,罰款金額範圍訂於新台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同時可與人事或紀律懲罰合併進行處罰。

為何悔過期間不記役期?

在懲罰種類「悔過」中,新法除將現行條文規定的「悔過室」改為指定處所外,也刪去原本不得外出文字,同時明文規定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讓以前被稱為「關禁閉」的悔過懲罰,未來將不再強調以拘禁方式做為手段,以避免有違《憲法》人身自由之爭議。

但為了能讓「悔過」仍能發揮嚇阻違紀行為效果,因此也新增執行期間不列入現役期間及退 伍年資計算規定。

徐巧芯等人雖曾提案將悔過等項目自懲罰種類中刪除,但今日協商中朝野仍達成共識,通過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

各項懲罰施行有追溯期嗎?

懲罰權的行使期限也做出不少調整,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期限皆改為10年,其餘人事及財產懲罰則改為5年;紀律懲罰的各項期限皆維持不變,仍為悔過1年、罰勤、檢束及禁

足3個月、罰站1個月。

期限計算的起始時間也同步作出修正,現行法規為自違失行為終了時起算,但如該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生在後,則以結果發生時起算,自起算日開始計算至超過各項懲罰規定之期限後,懲罰權就隨之自動消滅。

新法則新增原本未明確定義的最末日相關規定,也就是懲戒案或違紀案必須在期限內的最末日前繫屬懲戒法院,或是發文做出懲罰處分,否則就不得行使懲罰權。

而如果違紀人員受罰時已經喪失現役軍人身分,新法也明訂懲罰方式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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