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船隻越界抽砂300噸船長判1年10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0日電)中國籍抽砂船「華益9號」越界盜抽海砂300公噸,中國籍陳姓船長否認犯行,一、二審均依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判刑1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姓船長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與9名船員,駕駛「華益9號」抽砂船,自中國福建省出發,於翌日清晨近5時抵達高雄興達港外海盜抽海砂。

海巡人員發現陳男犯行欲靠船登檢時,陳男隨即指示船員將船上海沙排入海中滅證,並以蛇行方式航行躲避查緝,經海巡艦艇強行登船逮捕,查出船艙內尚有未卸除的海砂300公噸,當場查扣抽砂船,並將盜抽的海砂回填原海域。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9名船員坦承犯行,陳男否認犯行,辯稱他尚未抽砂,即遭到海巡人員查獲,當時船上的海沙,是出航時放置於船艙內,且採砂地點非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定,陳男等10人涉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非法以船舶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罪,事證明確。

一審認為,陳男未經許可,擅自駕船進入台灣海域內盜採海沙,嚴重破壞台灣國土保安、海洋生態,若非海巡人員即時查獲,陳男勢將繼續盜抽海砂,或滿載海沙而逃,危害顯然非輕,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扣案抽砂船沒收。

至於同案被告9名船員,一審審酌9人均已認罪,並於審理時和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依法判處9人1年徒刑,緩刑2年確定。

陳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時,陳男改口願意認罪協商,但僅承認有卸砂行為,並沒有抽砂行為。

合議庭指出,二審不適用認罪協商程序,陳男認罪真意非坦承非法抽取海砂,難謂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仍維持原判,因抽砂船為陳男承租,而非所有人,不合刑法收規定,因此撤銷扣案抽砂船沒收部分。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關於犯罪事實與量刑部分,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另外,扣案抽砂船沒收部分則撤銷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