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不能遞補不分區 白營促陸委會先修法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有「2年條款」,排名第15名李貞秀為陸配,陸委會指出,依《國籍法》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白委黃珊珊8日表示,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過去遞補當選,即是陸配身分,且無違法問題,若陸委會有新解釋應提修法;陸委會主委邱垂正重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由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沒有衝突,依據兩岸條例21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才能夠登記成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李貞秀可望於2026年遞補任職,但陸委會7日稱,《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李發文砲轟,「應先裁撤陸委會」,黃珊珊昨表示,過去曾有陸配遞補擔任議員,若陸委會有新解釋就應提出修法,非用意識形態解釋。
綠委沈伯洋直言,《國籍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確實有扞格,到底用哪部法,行政機關應該做解釋,史雪燕案例因當時沒有執行跟要求,陸委會後來才做出解釋,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但針對此議題,內政部必須有新的解釋說明態度。
邱垂正說明,依據《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人員時,必須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不管中華民國承認與否,都必須放棄當初原國籍,只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針對史雪燕案,內政部指出,依本部98.3.30函,南投縣議會應在史就職議員前告知如具外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截至史去職前,南投縣議會並未向內政部陳報。
南投縣議會則指出,議會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經手議員參選身分資格審定流程,至於史是否放棄外國國籍才能遞補,選委會要把關,如果喪失遞補資格就不應發函,把責任推給地方議會。
黃珊珊再舉例,過去也有入籍滿10年的陸配考上公務員順利錄取分發,難道這些任公職的陸配,陸委會也認為她們沒資格嗎?請陸委會跟內政部好好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