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已婚身分與同志性交 男子判賠15萬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1名男子控告前男友隱瞞已婚身分與他交往,雙方並發生數次性行為,侵害他的貞操權,求償新台幣3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前男友應給付15萬元。全案可上訴。

男子提告指出,他與前男友於民國106年12月間在同志交友軟體上交談認識,對方在資料上顯示為單身,並拿出配偶欄為空白的身分證取信他。交往過程中,他曾贈送訂情戒指、手機、知名潮牌衣物、翡翠項鍊等貴重物品給對方。

男子表示,因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同婚法制化指日可待,所以陸續與對方在台北市萬華區等地發生數次性行為,直到107年4月間才發現對方已結婚並有小孩,隔月提出分手。

男子認為,前男友刻意隱藏已婚身分跟他交往,並發生性行為,貞操權受到損害,向前男友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前男友則主張,兩人是透過網路認識,所以不敢透露個人私事給不認識之人,而對方所謂的「性行為」就是抱在一起,沒有發生數次性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所謂貞操權,是以性的尊嚴及自主為內容的權利,保護個人得以自由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倘若隱瞞已婚身分,致他方陷於錯誤而同意與之性交,行為人的手段屬背於善良風俗,而具不法性。

北院表示,被告於106年3月21日即與他人結婚,卻在交友軟體上填寫「亞洲人,38歲,未婚」的不實資訊,的確隱瞞已婚狀態的事實,兩人的Line對話曾提到「第一次都給你了」等語,可知兩人應有發生性行為。

北院認為,被告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而與原告交往,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為單身而同意性交,被告手段仍屬背於善良風俗,而具不法性,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5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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