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隨意扣薪有爭議 勞動部提醒5大類型會觸法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部分企業雇主,會有任意扣減薪資的行為,勞動部就提醒,工資給付常見5大類型爭議,雇主如果不慎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分析常見工資給付的5大類型爭議,第一類就是民眾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完成這個法定義務,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但勞工如忘記打(刷)卡,卻確實已經出勤提供勞務而且提出證明,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第二類則是經常有民眾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例如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就罰錢,或是離開專櫃上廁所、沒有配合公司活動等。或是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拉下口罩被監視器拍到等。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等。勞動部說,事業單位固然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瞭解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第三類是雇主片面將工資調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都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常有勞工申訴「雇主未經協商就減薪」、「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等,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仍須按原約定的數額、發放標準給付。

第四類是在勞工離職後,反映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工資。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五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照片來源:翻攝勞動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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