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課稅夾擊 成台商惡夢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台商要注意了!台版肥咖條款(CRS)預定於108年上路,而中國大陸6月甫翻修所得稅法,台商只要在大陸地區住滿逾半年即為大陸稅務居民,但在兩岸租稅協議「卡關」下,兩岸稅務資訊無法交換,雙重課稅恐成台商的惡夢,一頭牛可能被剝兩層皮。

財政部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預定108年上路、109年進行各國租稅資訊交換。而中國大陸也在今年6月底公布《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在大陸居住滿183天以上就是大陸的稅務居民,必須面臨課稅問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主持會計師段士良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已簽署,但要生效卡在授權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仍躺在立院,二年來蔡政府遲未推動立法完成三讀,等於大陸與台灣稅務資訊無法交換,讓重複課稅問題無解。財政部曾試算,兩岸租稅協議估計可讓台商年省40億元稅負,另外還有爭端解決機制。

段士良指出,台灣人民在大陸設廠或工作,過去是一次出境30天或一年累計出境滿90天就不算大陸地區稅務居民,但6月大陸修正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住滿183天以上就必須在大陸申報納稅;而台灣只要有戶籍就是稅務居民,因此很可能同時符合雙邊條件、皆須申報稅負。

以台商而言,若境外公司有股利所得,且兩岸都執行「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CFC)」時,那股利所得就可能被重複課稅,大陸稅率是20%、台灣則是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20%,很可能演變為40%高稅率。

以台幹來說,段士良舉例,倘若在大陸工作,但部分所得在香港領取,其所得未來可能被台灣的財政部獲得資訊,認定是海外所得要課稅,同時也得繳大陸所得,就會有薪資雙重課稅情況。段士良強調,過去我國法院判決大陸所得在台也是納稅範圍。

段士良指出,假使未來台幹或台商都合法,在大陸與台灣皆如實申報、並在大陸完稅,拿著稅務憑證跟台灣稅務單位申報,雖然可做抵稅,但企業扣繳部分很難獲得退稅。他表示,目前財政部的認定是民眾在大陸已完稅、退稅由大陸職掌,在台灣只能做抵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則表示,以財產交易所得而言,台灣人在大陸地區的交易所得仍屬我國課稅範圍。不過,受限於租稅資訊未作交換,台灣人在大陸買賣不動產、債券、股票等收入不僅得依法在大陸完稅、也須在台灣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繳稅,的確有重複課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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