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某代表會主席等人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莊珂惠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雲林縣某代表會主席等人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蒐證完備後,於民國113年七月十六日指揮檢察事務官、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調查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南投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草屯分局、竹山分局等單位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共搜索代表會等十五處所,扣得斧頭一把、防彈衣一件、球棒一枝、BMW轎車一臺、PORCHE轎車一臺、TOYOTA轎車一臺、新臺幣無十六萬八千五百元、美金十萬六千一百元、黃金三十五兩、白金午兩、金項鍊、鑽石、精品手提包一個等物。

本案拘提韓○○等九人到案,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韓○○、張○○(男,五十八年次)、黃○○(男,七十四年次)、許○○(男,七十年次)等人涉嫌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於113年七月十七日晚間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其中張○○、黃○○於十八日凌晨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韓○○、許○○則因法院認為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予以具保二十萬、五萬;被告陳○○(女,六十二年次)、王○○(男,七十年次)、林○○(男,六十四年次)、林○○(女,七十年次)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涉嫌恐嚇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分別命以五萬至五十萬元不等之金額具保。有關韓○○經法院裁定具保部分,地檢署認為裁定有失當之處,將提起抗告。

本案為莊珂惠檢察官自112年起強力查緝雲林地區農地遭回填廢棄物案件,偵辦過程發現多名土尾業者於雲林地區回填廢棄物期間,遭代表會主席韓○○及其小弟張○○、黃○○、許○○恐嚇。韓○○等人明知土尾業者係在半夜從事回填廢棄物之不法犯行,韓○○竟欲強勢介入麥寮地區廢棄物回填之版圖,利用土尾業者為恐遭查獲之心態,夥同張○○、黃○○、許○○等人,脅迫每位土尾業者每日須支付六千元至九千元不等,俗稱照水的保護費,如有不從者,即進行恐嚇、傷害犯行,甚至率眾包圍土尾場,阻礙土尾業者作業,以此方式進行恐嚇取財犯行。

該署檢察長戴文亮呼籲:嚴辦「黑、金、槍、毒、詐、妨害綠能、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為政府之打擊不法政策,恐嚇非法業者亦屬不法,該署與司法警察將持續強力掃蕩、嚴查不法,維護社會法治,也籲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