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除毛預收多次醫療費! 醫生挨罰5萬聲請釋憲「這原因」踢鐵板
蔡姓醫美診所醫師沒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就一次性收取病患6次雷射除毛費用4萬9040元,因而被檢舉違反《醫療法》。蔡醫師提訴訟和行政訴訟失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他認為,如果僅因收費方式不同就要重新聲請主管機關核定,是過度限制執行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不過,大法官認為目的和手段均屬正當,今天做出合憲判決。
他挨罰5萬找「最帥律師」釋憲
蔡姓醫師被檢舉在2017年10月間,向民眾一次性收取49040元(打95折),作為6次腋下、小腿雷射除毛療程的醫療費。台北市衛生局2019年3月間到現場查核後,發現診所現場提供的除毛價格為,腋下單次治療專案價4000元、平價6次專案療程1萬5千元、小腿單次治療專案價8000元、平價6次專案療程36600元。
北市衛生局認為,該診所預收醫療費的方式已經違反《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因此裁罰法定最低標準5萬元。蔡醫師提行政訴訟失敗,委託《憲法》大師李念祖、「最帥律師」李荃和等人提行政訴訟。
蔡醫師主張,《醫療法》相關規範沒有明文禁止醫療機構就「已經核定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預收診療費,因此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此外,縱然《醫療法》相關法規範禁止醫療機構預收醫療費,但是,已經過主管機關核定的醫療項目,如果因為收費方式不同,就必須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顯然過度限制醫師的執行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衛福部:不能藉「套裝、療程」行銷
衛福部向憲法法庭表示,這項規定是為了排除醫療機構以自身商業利益為出發,包裝出「套裝」、「療程」等行銷策略。至於醫療機構能不能使用「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收多次的醫療費,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核定。
衛福部主張,若醫療機構認為必須用「療程」方式進行多次治療,有預收後續療程費的必要性,可以在醫事委員會決議,經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合法預先收費。像屏東縣政府、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就分別核定過「美白C脈衝式離子導入」、「V型緊容療法」等。
憲法法庭認為,病患有個別體質差異,因此,醫療提供者(醫師)每次對病患實施醫療措施時,都應逐一檢視病患每次就診不同反應並做出相應措施,才能達到最佳治療或矯正目的。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資訊顯著不對等,有賴專業領域中所共同認知的醫療常理或常規來決定,單次費用或首次實施時一次收費,都應該有醫療學理或專業常態支持。
憲法法庭:「事前核定」目的正當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要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事前核定」醫療費,無非是鑑於醫療領域之知識、經驗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因為,醫病之間通常是高度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一般不具醫療專業知識背景的民眾,很難知道各類醫療行為及費用是否合理。為了符合對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醫療法》採取事前核定的限制,目的算是正當的。
再者,醫療機構在申請擬收取的金額和收費項目時,是由同樣具有醫療專業領域知識、經驗的各地方主管機關來審查,或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由醫療專業人士參與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來審查,已經兼顧醫療機構的合理權益,也有助於縮減醫病之間的資料落差,避免民眾負擔不合理的醫療費用、保障健康權,因此,規定採行的手段和目的達成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
憲法法庭解釋,判決適用的規定都屬合憲,而表示的法律見解(包括引述函示)部分,並沒有錯誤理解基本權,或有漏未審酌、衝突或明顯錯誤之處,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張瓊文大法官,而判決的3項主文,大法官均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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