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損害符減免規定者 高市稅捐處提醒申請租稅減免

受地震災害損失申報減免,詳如圖卡說明。(圖:高雄市稅捐處提供)
受地震災害損失申報減免,詳如圖卡說明。(圖:高雄市稅捐處提供)

▲受地震災害損失申報減免,詳如圖卡說明。(圖:高雄市稅捐處提供)

台灣於三日上午發生規模七.二強震,造成各地傳出房屋倒塌或毀損;高市稅捐處表示,如因地震影響而受災情形符合減免規定者,請就近向該總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請於三十日內申請;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請於一個月內申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一)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二)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三)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一)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一百五十一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二)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一五一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為停駛期間。(三)有前二項原因者應檢附:1.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2.修車場(保養場)開立之維修發票(收據),並註明入、出場日期,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四)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該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