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仇視言論 要多容忍

中國時報【謝世民】 日前金馬影后呂麗萍與其夫婿孫海英在微博和媒體上反同志的發言(「同性戀者是罪人」、「同性戀骯髒、簡直就是毀滅人類」),再度引發了「我們應該如何面對仇視言論」的問題。據報導,中港台三地演藝界人士對他們的言論,多數表示難以認同,金馬執委會主席侯孝賢甚至表示:「金馬不能控制得主的發言,但不支持不認同任何歧視言論。關於邀請呂小姐來台頒獎一事,金馬會暫緩進行。」 不過,持平地說,呂孫二位的反同言論固然是仇視性的,應該受到公開的批評和嘲諷;但是,侯導和他的委員會如果屆時真的不邀請呂麗萍來台頒獎,恐怕就反應過當了。 郭冠英事件後,政府和一些立法委員都曾認真考慮過,想要學習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或英國的做法,去制定一部法律,禁止任何針對弱勢族群的仇視性言論。這類法律是否值得制定,仍有不少爭議,因為即使我們知道哪些字眼是仇視性的,我們並無法清楚地界定弱勢族群的所指(在台灣的基督徒是弱勢族群嗎?錫安教會的信徒呢?那些自認不是台灣人而是中國人的族群呢?性工作者呢?共產黨員呢?)而且我們也不容易決定誰有資格代表某一弱勢族群去提起訴訟(要如何界定資格呢?劃入公訴罪嗎?) 不僅如此,這樣的法律在適用上很可能會產生高度的紛擾,對於個人的良心自由、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恐怕也會有不當的限制。例如說,台灣有不少像孫呂夫婦那樣的基督徒,他們基於他們所了解的信仰而公開譴責同性戀,那是良心自由的表現,國家似乎不宜禁止。又例如說,假設有位哲學教授相信她可以論證說「基督徒都是不理性的、盲目的、知性上不負責的、情感上虛偽的」,但如果這樣的言論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她恐怕會擔心受罰而不敢發表她的研究心得,她的學術自由因此也就受到了不當的限制。 一般而言,仇視言論令人不快,令人覺得受辱,甚至令人害怕。這是主張國家應該介入、禁止者的主要理由。不過,基於國家不得針對內容而干預言論的基本原則,反制仇恨言論的最佳方式仍然是言論,特別是社會各界的輿論,除非我們對自由民主社會的自我批判能力缺乏信心。 而我們也必須注意,個人發表仇視言論並不等於在分配資源和機會的過程中做了歧視性的決定(例如,拒絕聘用符合資格女性或原住民、不承認同志婚姻等等)。我們都同意,國家應該禁止歧視性的決定,因此,我們有很好的理由將呂麗萍排除在評審委員會之外:我們擔心她的決定會不自知地反映了她對同志演員的偏見。但是,因為她的反同言論而排除她擔任頒獎人,則是小題大作了。 論者或謂:「雖然她是上屆影后,但是她因為發表了仇視同志的言論而不配擔任頒獎人」。然而,要決定這項理由是否可以成立,我們必須思考:金馬獎頒獎典禮的制度設計到底是在體現什麼價值?而為了彰顯這些價值,侯導和他的執委會必須因為呂麗萍的仇視言論而將她排除? 不論侯導的答案是什麼,我傾向於說我們應該容忍她,因為金馬獎(電影藝術)的核心價值之一便在於促進、鼓勵我們針對任何主題,去探尋表達的多元性和可能性,因此,容忍另類、異端甚至錯誤,都相當重要,而排除呂麗萍則是一種「對於不容忍的不容忍」。我們當然不能「容忍一切的不容忍」(因此要時時防止希特勒者流掌握國家機器),但是,呂麗萍的不容忍,就目前的形勢看來,在輿論上業已受到了相當的批判,金馬獎執委會此時容忍她的不容忍,說不定還可以協助她看到容忍的美德呢。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