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前奏曲》分利團體禍害大 制度安排盡快做

去年以來的遍及全台的蛋荒浪潮,到中央畜產會委託蛋商業者執行外購事宜,有受迫於分利團體的痕跡。(攝影/徐岳鋒)

讀大學到碩班時期,有幾本深具啟發的書,影響至今。第一本是Samuel P. Huntington的成名作,《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轉變中社會的政治秩序, 1968),一本很重要的政治學啟蒙書;杭亭頓教授以實證的統計事例分析證明,用通俗的話語來理解,是政治穩定(秩序)帶來了經濟繁榮,而非民主政治(制度)。杭亭頓的論點為威權體制的合理(法)性作了很好的辯護,所以威權統治時期的國民黨政府很歡迎他,很早地(1984年)就將他的書翻譯出來(幼獅文化),他也到訪台灣多次。

杭亭頓引領發展中國家研究浪潮

杭亭頓自成一家言。在《變動中社會的政治秩序》之後,他的《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1991)也是延續此一見解下對發展中國家政治發展現象的進一步歸納與研究。以《第三波》研究題材發端,它也自上個世紀九○年代之後,引領著對蘇東波現象及後共東歐國家的體制轉型研究。

其中,台灣亦是《第三波》浪潮下的重要研究題材之一。台灣始自黨外運動(可至遲以1977年地方五項公職人員選舉提出「黨外」為標誌)開始的民主化歷程,事實上亦是世界性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一部分;我們與諸多發展中轉型國家有比較轉型模式(路徑)與比較制度的知識趣味,此一領域題材甚是豐富,更關係著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未來可能圖像,值得吾人深入持續探究。

直指人類文明衝突影響鉅大

杭亭頓雖哲人其萎(1927-2008),但他的真知灼見迄今仍然影響我們的生活。他在1993年於《外交事務季刊》(Foreign Affairs)發表〈文明的衝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引發歐美學術各界普遍討論,三年後出版《文化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直指文明衝突已是世界和平最大的威脅。他30年前指出並憂心忡忡事情,現在正如火如荼在中東加薩走廊上演著,以色列、伊朗進一步可能的熱戰衝突正在引發結盟國家的對立激化,甚至有引爆第三次世界大戰的可能。

同樣近30年前(1995),杭亭頓應國家政策研究中心(INPR)之邀,來台參加「全球第三波民主化的發展與鞏固國際研討會」並發表專文〈民主的千秋大業〉(Democracy for the Long Haul),他諄諄提出「對第三波民主國家的威脅是來自民主化過程的參與者」的警語,並明白指出,「威脅是來自贏得選舉、掌握政權,並藉由操弄民主機制來削減或摧毀民主的政治領袖和團體」,這不正是台灣現勢政治情勢的現在進行式嗎?

分利團體侵蝕公共利益阻扼國家興盛

第二本書影響深遠的書,是Mancur Olson的《國家的興衰——經濟增長、滯漲和社會僵化》(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 Economic Growth, Stagflation, and Social Rigidities, 1982)。這是Olson繼他1965年出版的知名著作《集體行動的邏輯》(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的析論下,進一步提出對國家長期興衰發展的論斷。

在Olson《集體行動的邏輯》書中,他從大家通常都在「人都是理性自利」的假定下,極具趣味地推翻與修正了許多想當然耳的關於公共財與團體的邏輯推論,提出他對集體行動邏輯的析論。他在分析了團體(Group)與公共財的集體行動邏輯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分利團體(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的概念,其存在與行動。

他認為正是社會中利益團體的分利傾向,它們會阻礙技術進步、資源的流動與合理配置;他們會提高社會交易成本,降低社會經濟效益;他們也不會關心社會收總益的下降或公共損失,這些團體的分利活動在經濟和政治上都會對國家造成阻礙與危害。是以,分利團體的存在與否以及存在的範圍將是國家興衰的重要決定因素;而一個社會的政治穩定時間越長,就越可能發展出影響經濟效率巨大的強大分利團體。

分利團體遍布社會各層面應予正視

換個通俗的講法,一個國家社會裏面總是有不少的分利團體,或大或小,或強或弱,他們對社會總產出(如GNP)沒有貢獻,但他們總是能從其角色(團體)位置上,攫取利益,分享其團體內部諸人,這就是分利團體;分利團體對國家的興盛發展不僅沒有貢獻,更是一種危害,而若一個國家社會愈長期政治穩定,就愈有可能存在著巨大的分利團體,侵蝕國家繁榮發展的根基。

Olson依據他對不同歷史時期世界各國發展狀況的考察與研究所獲致的立論,迄今仍具強大的解釋力,仍足以解釋歐美諸已開發國家面臨分利團體阻礙國家經濟增長的不利益處境。

分利團體形體多樣,各式的利益團體或壓力團體都可能是分利團體,也包括各式無正式團體組織卻有共同(通)的利益或目標的結盟體。古代的行會、行口是,現在的各類同業公會、××工會全國聯合會、××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協會,乃至是掌握某些國家資源的人們,只要他們能夠形成足以影響、阻礙資源的流動與分配、物品或服務的定價,而無助於國家整體利益的增長,他們都是分利團體。

分利集團日盛台灣亦不例外

在台灣,歷經戰亂、人口遷移與威權治理的洗禮,很是根深蒂固到「影子政府」級別的分利團體應是沒有,但是各類型的分利團體卻也不忘在日益自由民主法治完備的過程上,躍躍欲試。

像是數十年前,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在第三屆立法院期間於修正藥事法的過程中以金錢賄賂立委修法,以取得中藥商調劑權的案件,這是一件典型但不成功而眾所周知的分利團體行動。

近期的事例,筆者以為,像是去年以來的遍及全台的蛋荒浪潮,到中央畜產會委託蛋商業者執行外購事宜,亦有受迫於分利團體的痕跡;公務員雖勇於任事,亦有業者真心協助政府做事,卻也不乏有人勾連成串,渾水摸魚,從中攫取私利。

事實上,國內傳統的米糧、果菜到各類物質流通的行商盤口,都具有成為分利團體的能量,因為任何物價不正常的飆漲,任何國有資源不正當地流入特定人的手裏,都是分利團體作崇而有以致之。

良好的制度安排才有長治久安的未來

即然學者論斷了分利團體的存在,我們也知道現狀上我們的社會存在著分利團體,那麼,如何能避免或是減輕分利團體對最大公共利益增長的損害或竊取呢?

筆者認為,通過良好的制度安排才是釜底抽薪之計;所謂的良好的制度安排向來是恩威並濟、軟硬兼施的,總是少不了一手胡蘿蔔、一手棒子;這樣的安排過去有效,現在應該也不致於無用。

例如,對於哄抬物價,危害社會經濟安定秩序的行為,仍需有「平準」的機制及相應的法律懲罰機制;就以前述蛋荒事件為例,在既有的指導性組織「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臺灣蛋雞事業產銷督導委員會(蛋價評議委員會)」已無法阻止蛋價騰漲時(因為缺貨),中央畜產會獲委託尋求貿易商買蛋及建置保存管理的架構,其實已是「平準」化的雛型,只可惜沒有機會讓它常態化地實踐下去。

所謂的「平準」機制,其實是很古老的治理機制與制度安排,當代社會雖有資訊通訊流通運輸通貨結算諸便利,但不應割棄此一機制,它的存在,除了因應非常時刻外,亦是讓分利團體沒了操作私利的誘因。

再者,相應的法律懲治機制更是不可或缺,道理亦甚明。至於如何防止這些阻礙、損害國家資源的流動與分配的分利團體?除了在既有法令基礎上力求更加完備外,強化國家治理行動的透明度與問責能力亦是重要的要求,不應忽視。

當務之急抑制分利團體的發展是台灣的當務之急

從杭亭頓的《第三波》到Olson的《國家興衰探源》,套用新制度主義者的話語,可說通透地體現著「制度」(Institution)的重要與影響。新興民主國家在轉型的過程上,不自覺地依循著曾踏過的變動與改革,甚至是革命的途徑,卻終不免受到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的影響;頓亭頓強調提醒,小心那些來自民主化之前的人們(政治參與者)在前制度的影響下,他們猶如路徑依賴般地運用民主化之前的手段與制度,反過來迫害了新生的民主體制與人們。

在Olson眼下,他提出分利團體就是社會組成的一部份,只是當形成分利團體時,它們無助於國家的興盛發展,只會帶來侵蝕與危害,而當務之急,應需有相對應的制度安排抑制他們的發展,歐美國家諸如反托拉斯及公平交易法案的立法,應都屬此思維引導下以致之。

現今仍有待持續民主鞏固的台灣,我們脫不開諸多政治遺產與路徑依賴的影響,更企需進一步長出能夠讓台灣長治久安的民主制度;我們也面臨社會內各種分利團體尋利的撞擊,亦需良好的制度安排及對策,這都是我們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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