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貪污被判7年10月 內政部曝無法停職原因:所犯案件非屬賄選

[FTNN新聞網]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爆出竊佔國有地、詐領助理費及豪宅假買賣的偽造文書等罪,今(26)日台中地院宣判,貪污罪部分判處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遭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竊佔國土部分則判無罪。相較於同日宣判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同樣因貪污罪被判7年以上徒刑,且即刻停止職務,顏寬恒的立委職務並不受影響。對此,內政部表示,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圖/顏寬恒臉書)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圖/顏寬恒臉書)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指出,顏寬恒是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更多FTNN新聞網報導
半薪沒了!貫徹政府廉能政治決心 內政部:高虹安停職期間「不發薪」
顏寬恒、高虹安涉貪判7年以上 民進黨回應了
快訊/高虹安貪污遭判7年4月 內政部:依法停止職務「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