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丁允恭劣行,陳菊該不該給個說法?

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被爆在陳菊主政的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任內,劈腿四女並有女子為他墮胎三次,丁允恭立即請辭,藍委陳以信質問,「陳菊擔任高雄市長的官員行徑如此大膽,現在就來看監察院長陳菊會如何查辦?」

以丁允恭劣行問責陳菊,適合嗎?當然適合!

首先,事件發生時地都在她主持的高雄市政府,受害女子曾經寫信向陳菊求救,只換來陳菊「告誡」丁允恭要「注意女性關係」,然後呢?陳菊北上,甚至還一路拎著丁允恭從行政院發言人到總統府發言人,換言之,身為女性,陳菊一無同情心二無同理心,甚至連最基本的性別平權意識都無,在陳菊眼中,丁允恭根本沒錯,只是需要「注意」而已,才會任內不問責,自己北上「升官」,還一路讓丁允恭跟著她的升官圖有福同享。

或謂這是私領域的事,即使劈腿期間丁允恭還曾有過短暫的婚姻關係,原配偶不置一詞,劈腿再多都是他自己的事,他人亦難置喙,上級長官也不宜多所過問,但是,丁允恭不只是人品惡劣,當他把辦公室當炮房,把私事帶進公部門,這就不純然是私領域之事了。各級機關首長辦公室依例泰半都會置有休息間,這是為公務繁重之備用,親眷都不宜入住,遑論臉不紅氣不喘在辦公室談情做愛,除了權力衝昏荷爾蒙,很難理解這是什麼樣的心態,儘管丁允恭辯解是在「午休」或「下班」,並非在「上班時間」,但政府機關不是汽車旅館,把關起臥房門做的事帶進官衙,那就是公部門必須處理的事,符合《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不得」的行為:放蕩,就丁允恭行為情狀,放蕩已達「胡鬧」的地步。

第二,丁允恭雖已辭職並獲准,但根據最新修正並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明定該法「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簡單講,監察院還是可以就丁允恭任職期間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做適當處置。問題來了,陳菊主持的監察院、乃至新揭幕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沒有任何委員願意出面調查?

藍委葉毓蘭直接點名呼叫身兼國家人權委員的監委紀惠容查辦此案,並引紀惠容曾經寫過的文章,認為此案符合紀惠容所主張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範「權勢性交」─假藉職權與機會性交(註:紀惠容表示考慮立案調查)。此案從合意性交到權勢性交的心證空間不小,但受害女子為丁墮胎三次,決定分手重建新的感情生活之際,丁允恭竟又在臉書貼出兩人親密照,如此行徑堪謂「毀人不倦」,毫無疑問,受害女子身心靈俱受創傷,時隔多年之後才完整揭露自己受過的屈辱,可以想見這幾年她傷痕從未得到撫平,每一次在螢光幕前看見丁允恭以國家發言人身份,人模人樣大言不慚,會有多痛苦。

20200901-監察院長陳菊1日出席監察院新任秘書長交接典禮。(顏麟宇攝)
20200901-監察院長陳菊1日出席監察院新任秘書長交接典禮。(顏麟宇攝)

受害女子當年曾向時任高雄市長的監察院長陳菊寫信,但陳菊只告誡丁要注意女性關係。(顏麟宇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為丁允恭抱憾,指丁有才華又努力,為此請辭好可惜,蘇貞昌眼睛裡看到「自己人」,却沒看到初出茅廬有著大好年華同樣也很努力的受害女子,從職場到人生,因此毀掉大半,誰為她抱屈呢?

丁允恭請辭聲明表示,「個人確有行為違反社會期待之處,造成同仁、長官及各界困擾,對此深感歉意…」,他的確應該道歉,但他違反的不是社會期待,社會不至於期待任何人是聖人,丁允恭利用職權把情欲帶進機關辦公室,既違反職場倫理更悖逆公務員紀律,他最該致歉甚至賠償的是那位受害女子。

丁允恭豈止造成長官困擾?陳菊主政高雄十二年,縱容或包庇下屬不是一樁兩樁,貪汙愛將可以趴趴走五年,直到全台駡翻才逮到人;丁的言行情狀再一次彰顯菊市府紀律散漫;財與色,是公務員紀律的底線,這條底線之所以崩壞,陳菊難辭其咎,這只說明監察院過去糾彈高雄市政府數十次,不但剛好,而且還差一次!

不論此刻主掌監察院的陳菊,要不要查辦丁允恭,陳菊都欠向她求救却沒下文的受害女子一個說法,當時為什麼不處理?除了「告誡」,為什麼沒有更有效的懲戒?陳菊能忍受屬下把愛做的事搬進辦公室嗎?陳菊到底知不知道丁允恭犯事的情節如此荒唐?這些問題的答案,陳菊應該想清楚,副本抄送蔡英文總統,至少給蔡英文一個解釋,為什麼這麼一號「渣」級人物,能送進總統府當發言人?這一年四個月,足夠蔡英文噁心四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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