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統派」成了新威權統治必殺的汙詞與罪人?!

「他有什麼能力違反國家全安法?」新黨四名青年軍黨工遭到搜索與偵訊,新黨主席郁慕明問了這麼一句話,郁慕明的問句,也是多數人的懷疑。

新黨在十二月上旬才從中國 大陸訪問回台,八天號稱是「創新之旅」,在台灣引起的注意極其有限,就像新黨所剩無幾的民選公職(兩席台北市議員)根據維基百科,新黨黨員甚至已經萎縮至不到一千人;如果不是檢調大動作搜索,很多人幾乎忘了台灣政壇還有新黨的存在。而所有的搜索行動,正副主席與正副秘書長都沒事,有事的是四位年輕黨工,就更啟人疑竇。

三票齊發,未傳先拘

從法律程序上說,王炳忠接到來自台北地檢署和調查局的兩份傳票,約談時間都是早上八點半,地點卻一在博愛特區,一在新店,不知是否要測試王炳忠有沒有宋七力的分身本事?當然,也有很大可能檢調烏龍爭功,作業疏失是小問題,可以略過不表,但是,八點半的約談,凌晨六點就敲門搜索,這是什麼道理?

「拂曉出擊」是兵法,也可以是檢調辦案震懾人心的手法,只要拿得到法官開出的搜索票,就屬合法的辦案,當事人理當配合;不過,搜索過程中,王炳忠律師卻被拒於門外,理由是:王是以「證人」被約訊與搜索,在搜索之後亦被帶回調查局偵訊。

問題來了,首先,檢調手持「証人傳票」、「証人拘票」、「違反國安法搜索票」,三票齊發,「即傳即拘」都不足以形容,八點半到案的傳票,六點發動搜索拘人,已經是「先拘後傳」,問題來了,證人「屢傳不到」可以拘提,王炳忠等人才看到「傳票」,還沒來得及「抗傳」就被拘了,適合嗎?

此外,搜索固然是檢調辦案難免要使上的殺手鐧,一般也是衝著被告或犯罪嫌氣人而來,證人約談後變成被告,也絕非特例,但搜索畢竟是影響人身自由和侵人人民財產的調查方法,豈可不慎?所謂的「慎」自是要有相當證據支撐,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如此,對連「犯罪嫌疑人」都還談不上的証人,豈能不慎?

其三,根據刑訴法,對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搜索扣押相關物証,但是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否則不能搜索;王炳忠到底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所謂的「第三人」(證人)?三票齊發,總要統一口徑吧?

新黨能接觸什麼國安機密?

檢調顛三倒四,先略過不表,沒准真讓讓他們辦出一個「今之匪諜」,那就看看王炳忠可能違反什麼國安法?

國家安全法是非常「精練」的法律,條文通共十條,與實際「犯罪」相關者,只有一條: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前已述及,新黨已經萎縮成只有兩名台北市議員的小黨,有什麼「公務上應秘密」的任何內容?最大不過就是市議員能查探的台北市政府相關業務─從市長柯文哲很白目到大巨蛋很難搞,不一而足,這人盡皆知的街談巷議,危害了什麼國家安全?或謂,可能有國防外交兩岸相關之業務單位與被搜索約談偵訊的四人「有私誼」,所以交付了不該交付的秘密,那也得有「對象」吧,周泓旭案還有一個沒頭沒腦的外交部人員(到現象外交部和調查局說詞不一,甚至不知道有沒有這個人),王炳忠等人若能成「案」,也得有秘密交付給予的對象,迄今看不出來。

20171219-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20171219-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沒有天大「機密」交付,但也有可能犯了「發展組織」這項。像周泓旭案也有一樁「發展組織未遂」,這也是極其神奇的罪狀,那王炳忠等人能發展什麼組織?新黨是合法政黨,新黨青年軍是合法政黨下的青年單位,總不能因此入罪吧?新黨記者會中指稱搜走的資料包含一份「統派青年組織圖」,這算不算「發展組織」?問題是,國安法裡哪一條規定禁止成立「統派青年組織」?「統派青年組織」算不算為敵發展組織?國安法本來有一條人民集會結社之禁止條款:「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簡單講統獨都在禁止之列,此一條文已經廢止,即因應民主化與兩岸關係,放寬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權,難不成要用個案再次限縮?果若如此,那也得明訂於法律,豈能無法而殺?

面對新威權統治,不能緘默

附帶一提,王炳忠在上周於臉書發文議論周泓旭案,譏諷檢調莫名以「周泓旭臉友」羅織了一張「周泓旭情報網」,包括他和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等都在其中,如果臉友都能成為「情報網」,檢調辦案未免太輕鬆了,台灣還有什麼臉譏罵對岸以微博談民主辦李明哲呢?

30年前,才成立半年的民進黨,動員群眾上街頭,反對訂定國家安全法。(新新聞資料照)
30年前,才成立半年的民進黨,動員群眾上街頭,反對訂定國家安全法。(新新聞資料照)

30年前,才成立半年的民進黨,動員群眾上街頭,反對訂定國家安全法。(新新聞資料照)

有關國家安全之「思想犯」、「未遂犯」是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最被詬病且製造無數冤案,迄今還持續付出轉型正義代價的恐怖治理,某種程度也是在民進黨力爭之後,予以廢除,讓台灣的言論自由與人權保障得以大幅成長。

遺憾的是,民進黨二次執政,這麼快就忘了,三十年前(一九八七)的解嚴前夕,民進黨發動群眾包圍立法院,拿著「只要解嚴,不要國安法」的標語抗議,甚至墮落到在程序與內容都大有問題的情況下,扣上「違反國安法」這頂大帽子入人於人罪,委實荒唐到讓人寒心。這樣的民進黨,正在創造一個無視法律遑論民主的新威權統治,但凡對自由民主仍持有信仰與堅持者,絕不能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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