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出勤 中市勞工局建議雇主加給工資提供必要協助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

今年第18號颱風山陀兒來襲,台中市政府2日停止上班上課,勞工局建議雇主,若因業務性質所需,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勉力出勤的勞工,除當日工資照常給付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勞工局說明,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加班部分,雇主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工資部分加倍給予外,雇主也應於事後給予補休一日。

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雇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最晚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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