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再修正三讀 建立食品追溯制

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屢次修正加重罰則,但食品安全問題仍層出不窮,顯見單純加重罰則實非食安萬靈丹,應建立起完整之追溯制度。為此,立法院會今天(31日)再度三讀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明定食品業者如果沒有保存文件、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廢止其公司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表示,食安問題之發現可能由消費者端受損害後才得以顯露,如何儘速從販售業者追溯至實際應負責之廠商並即時下架、回收產品之行為則極為重要,必須建立起完整之追溯制度方得完善食安防護網。 李彥秀也表示,為考量實務上食品產業之特性與規模,應針對不同規模設置不同程度的追溯體系,因此修法也規定未達一定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保留進貨之證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或憑證等均可,僅須可證明產品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來源即可,才能有效控管食安危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