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告包裝食品標示新規 即起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或富含」維生素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即起只要是含糖飲料,將全面不得標示如「高或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圖/記者黃仲丘攝影)
即起只要是含糖飲料,將全面不得標示如「高或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圖/記者黃仲丘攝影)

市售不少含糖飲料,會標榜添加維生素,食藥署今(19)日正式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即起只要是含糖飲料,將全面不得標示如「高或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但無糖飲料,包括代糖飲料則不在此限。

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整理出三大重點。

第一大重點為,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食藥署長林金富表示,只要與本質相符,有添加營養素都可宣稱。

第二大重點為,增加了「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林金富表示,例如:固體產品宣稱含「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3微克的標準則是根據該營養素達每日建議攝取量的30%才可宣稱「「高、多、富含」。

這部分過去僅有8類營養素,包括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8項營養素可宣稱「高、多、富含」。新制上路後,將再增加蛋白質、菸鹼素、泛酸、維生素B6、維生素B12、葉酸、維生素D、維生素K、生物素、膽素、碘、鎂、鋅、硒等14類。共22項產品可以適用。

第三大重點為,針對食品宣稱「高、富含」營養素進行限制,林金富表示,以碳酸飲料來說不少產品會標榜添加維生素,但考量宣稱「高、富含」涉及促銷,可能導致民眾喝下過多糖分,因此本次公告也將規範,含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但可改標「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食藥署表示,公告後涉及需要更改包裝者,將有兩年緩衝期,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11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楊怡真表示,由於經調查,市售的碳酸飲料含糖量,均達不得添加維生素的標準,更詳細的規範出爐後,無產品需更改產品包裝,公告後相關不得宣稱「高、富含」營養素的規定即起生效。

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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