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陳之漢辱罵吳宗憲案二審 判賠80萬元及道歉
藝人吳宗憲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而提告。陳之漢刑事部分獲緩刑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賠償吳宗憲新台幣80萬元,並須刊登道歉聲明;陳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館長陳之漢民國109年7月底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在庭上承認辱罵吳宗憲,但強調是因先被吳宗憲嗆聲才出口反擊,「吳宗憲罵人雖都不帶髒字,但不代表他說的就是對的,我只是多說了一句『呷洨』,偵查時檢察官跟我說,這句話犯規,我也就認了」。
刑庭一審法官當天提議以附條件緩刑的方式,以啟自新,條件為繳付新台幣10萬元,且2年緩刑期間內,不得辱罵吳宗憲。陳之漢回答,他可以馬上給錢,承諾後續會克制對吳宗憲的言論。吳宗憲當天未到庭。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陳之漢認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2年內不罵吳宗憲,因未上訴已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一審北院判陳之漢賠償吳宗憲80萬元,並須刊登道歉聲明,陳之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陳之漢及吳宗憲均未到庭聆判。
二審高院今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