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崩潰,台灣如何因應「庇護潮」?
◎邱伊翎
香港「反送中」抗爭,情勢加劇,香港警方以全副武裝攻擊示威者,以水砲車、胡椒噴霧、警棍、催淚彈,甚至是裝填布袋彈、橡皮彈的霰彈槍,對待示威者,街上及校園內,警方任意盤查逮捕學生及路人,猶如進入戒嚴,不少參加遊行者已經面臨各種罪名起訴,甚至有傳言說有中國的軍隊已經在集結,也有人擔心六四天安門的血腥鎮壓悲劇再現。
而繼6月9日103萬人香港上街,6月16日周日香港又聚集了200萬人,在炎熱的艷陽下,台北街頭也聚集近萬人在立法院外集會聲援香港。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黨團,也到現場聲援,並表示接受民間團體提出的訴求。
總統蔡英文日前也發表過譴責香港警察暴力行為,譴責香港《送中條例》侵害我國主權及危及旅港人士安全。甚至派出總統府高層接見港生,承諾會聲援香港,提供協助。陸委會也第一時間發表聲明,說會「個案處理」。但是,台灣真的準備好了嗎?
目前台灣的《港澳條例》第十八條,雖然明文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台灣至今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尋求庇護者」並沒有任何一條可以予以「暫停遣返」的審查機制及具體條文。
而《港澳條例》的這個條文,也沒有具體說明「如何判定」緊急危害、「誰來判定」,及判定之後,所謂的「具體協助」又為何?可以給「合法居留」權嗎?還是只是暫不遣返卻也不給任何合法權利,那也形同讓滯留在這裡的尋求庇護者,處於非法黑戶狀態,無法享有任何基本人權,只能躲躲藏藏,生不如死。
而尋求庇護者的「文件保密」其實是許多協助個案者,經常會忽略的面向。例如當事人尋求庇護的國家,要查核這些個案的真實身份或該國目前情勢,可能就會想當然爾地去跟母國做確認,但這時就犯了大忌。因為當事人母國正是迫害的來源,直接向母國求證,其實也直接暴露了當事人行蹤。因此,核對身份通常都會由當事人身上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護照簽證身分證等,並透過當事人的證詞、證人及其他證明來確認。
此外,由於當事人所提交的庇護文件中所描述的他所參與的民主運動及相關友人,其實對於當事人母國而言,也是他們所認定的「犯罪名單」或「犯罪證據」。因此這些文件必須保密,也不該大張旗鼓對記者展示,或任意流傳在政府機構各個人員之間。
至於迫害事實如何驗證,其實聯合國難民署及國際上各國的移民難民法庭,都已經累積了無數的指引手冊及相關案例,可以參考援引。台權會也已經將部分資料翻譯成中文,出版成電子書。只可惜我國移民署、法院、外交部及相關部會人員,並無定期接受難民的相關培訓,很多時候只是將這類個案當作一般的「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旅客來處理,並做出「予以遣返」 之決定。
香港人在台灣,目前雖然許多人可以透過「經濟移民」、「投資移民」的方式來台定居,但對於那些沒有一定資本的人,並不可能選擇這種方式,甚至也曾聽聞有人選擇此方式,以為拿出一筆錢就可以定居台灣,卻發現最後條件不符或遭到欺騙。
而「工作簽證」則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中對於白領外勞就業的高薪及特殊行業之規定。「學生簽證」自然是一條路,但學生的身份不可能永遠,勢必仍須思考下一步,且在全球日益高漲的學費趨勢下,也不見得每個人都唸得起高等教育,尤其是私校的學費更是驚人。恐怕也不是人人都可以順利選擇這些看似比較「簡單」的路徑。
台灣如果不願意成為難民尋求庇護者的安置國,不願意給長期居留,台灣的外交部就必須要有一套機制,協助將這個個案中轉引介到其他第三國,到那些真正有難民保護機制的國家。但目前看起來,外交部對於中轉第三國的機制,也沒有明確有效的管道,往往都是仰賴當事人自己奔走。
在每年的兩公約審查中,國際審查委員最後的「結論性意見」一定都會有幾條,是關於台灣的國內法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處理「不遣返原則」的問題,及再次呼籲台灣儘速通過《難民法》。但是從我國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至今,我國未曾落實這些改善建議。《難民法》草案每年都躺在立法院至今,也遲遲未能三讀通過。
《移民署組織法》第二條,明明白白寫著,移民署的業務範圍包括「難民審查、認定及安置」。但我們卻未在移民署業務統計中看見每年「審理難民案件」的「個案數」到底有多少,「審查結果」通過或是被駁回的案件數又是多少。甚至在兩公約第二次審查的後續追蹤會議上,移民署還說,他們「從未」收到任何尋求庇護個案。
在東亞各國中,日本、韓國、香港皆有自己的難民審查保護機制,唯獨台灣跟中國遲遲不願意建立相關機制。事實上,世界各國,甚至即使連香港不是一個國家,本身也都有難民審查制度。透過難民審查機制,讓尋求庇護者可以正式提出申請,透過律師協助,附上所有回去可能遭受迫害的證詞及證據。並且在「文件保密」的狀態下,交由理解該母國現今情勢的專家學者,或是交由難民移民法庭審查,來做出決定。審查期間,當事人也必須暫時接受安置,讓移民當局可以掌握行蹤,而非讓他們處於在街頭流浪的情況。
要處理難民個案,首要要做的就是相關移民署人員的培訓,及那些會遇到審理「暫緩尋求庇護者強制出國」案件的法官培訓。同時也必須建立會來台的尋求庇護者之「原生國資料庫」,相關的「難民個案案例資料庫」。更應該依據聯合國難民署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建立起難民庇護的審查機制,及審查後續的相關權利保障,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該有的作為。
否則,當我國政府說著「台灣挺香港」、「會提供必要協助」等漂亮話的當下,吸引大量的尋求庇護者湧入,最後也只是製造出更多滯台的非法黑戶個案。那對於這些尋求庇護者而言,將是另一場漫長的人生災難跟悲劇。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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