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反恐怖主義案件和陪審團的判決
今年8月29日,香港的法庭做出了一宗重要的判決。這宗判決有兩大重點:第一、它是香港自2002年引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之後,首次使用這條法例起訴嫌疑人;第二、它可能是在2019年後第一次有如此高調重要的反送中案件中,絕大部份被告都獲得無罪的判案。
讓我們先看看這宗案件的大概來龍去脈。在2019年12月,當時在香港運動中有名的勇武組織「屠龍小隊」和另一勇武隊伍涉嫌企圖在遊行中擺放炸彈並殺害警察。當時並沒有任何炸彈爆炸,亦沒有香港警察死亡,但反正這是控方的主張。按控方的講法,被告吳智鴻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灣仔擺放兩個炸彈,分別重達12和8公斤,裡面藏滿鐵釘。然後,被告團隊計劃在附近破壞店舖,引誘警察過去,再在警察靠近時引爆炸彈,再由在附近大廈天台埋伏的隊員開槍掃射警察。再次強調,以上的「計劃」沒有任何一項發生過,這只是控方指控被告們企圖做出以上行為。而各被告分別被控四條罪名:一:「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此為罪名一的「交替控罪」,即只會在第一罪名不成立時才會控告)、三:「串謀謀殺」罪、四:「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香港反送中運動中的「勇武」青年。圖非本文當事人。(資料照片:鄭翔云 攝)
因為案件發生在2019年,香港檢方無法使用在2020年6月才通過的國安法檢控。因為案情嚴重,又或許因為香港政府想要用看上去就很嚴重的控罪檢控被告,所以用了這條打擊恐怖份子的條例。這裡要提到一下香港的法庭結構,跟世界各國類似,法院有比較底層的區域法院(類似台灣的地方法院),再有上面的高等法院,然後再有最高的終審法院(類似台灣的最高法院)。當中,區域法院法官可以判處的最高刑期為七年,換句話說,最高刑期超過七年的罪行無法在區域法院審判,必然由高等法院起跳,而作為參與恐怖主義那麼嚴重的控罪,最高刑期當然是終身監禁(即無期徒刑)。這裡又有另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香港由高等法院等級開始會有陪審團參與審判的制度。有關陪審團的詳細,可參考筆者的另一篇介紹;但簡單來說,陪審團由市民之中選出,難以受政治操控,不由法官說了算,而且陪審團作出的判決是絕對的。
之前和2019年有關的案件,在區域法院中審理的判案中,絕大部份被告都被判有罪。這次極嚴重的控罪,由香港一般市民選出的9人陪審團中,在考慮控方提出的所有證據,包括疑似「反骨」成為控方證人的前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證詞後,對於7名被告共20條控罪中,作出以下判決:19條罪名無罪,僅有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見上文第二條控罪)成立。
這就是我們知道的結果。基於陪審團制度的設計,陪審員無需對判決做任何解釋,因此我們亦無法得知他們判斷的理由。他們基於控方搜集了四年的證據,考慮過後對絕大部份被告宣判無罪,這是最可能的原因;也有機會他們行使陪審團否決權(見筆者另文),在明知被告有犯法的情況下仍然宣佈無罪,但我們無從得知。最重要的一點是──陪審員的決定是絕對的,控方無法上訴。
這宗案件算是令香港社會譁然的。畢竟,香港現在是騎著電單車/機車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擦撞令三名警員輕傷都可以判決監禁10年的社會(輕傷可是法官自己的講法),而作為2019年最有名的勇武地下組織成員,居然大部份被判無罪。此案例同時亦表示,由「一般市民當中選出的一般人, 經過證據和邏輯分析後的結論」和絕大部份法官都不一樣。 可惜的是這並不代表公義有得到彰顯,因為在這次審訊之前,各被告已經被羈押3年半到4年,即案發被拘捕至審判一刻;換句話說,每個人坐了3年半到4年的冤獄。
最少在還押的制度部份,是英國遺留下來的產物。相比之下,台灣的羈押時限按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偵查中開審前最長只能羈押兩個月,就算控方有理申請延長羈押亦只會多兩個月(合計四個月),在這方面實在比香港合理先進得多。
最後,總是「輸打贏要」的香港政府會不會索性取消陪審團制度?筆者認為機會不大,因為他們早已經做了──國安法就特別寫明不設陪審團,就是盡力避免出現公義的判決。現在甚麼政治大罪都用國安法起訴,小罪入區域法院又可以由傀儡法官判有罪,何需特別取消陪審團?惟有希望本案中無罪的被告已經離開香港,尋找第二人生,萬事好運。
作者》沙羅双樹 香港大學生。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