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生效後首宗司法覆核 被拒提早出獄社運人士質疑程序不公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涉嫌多次叫喊“港獨”口號,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監禁5年,他原定今年3月底行為良好獲減刑提早出獄,但因《基本法》23條生效,獲釋前兩日被通知不獲減刑,成為23條首例國安囚犯未能提早獲釋。馬俊文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懲教署做法違返程序公義,是23條生效後首宗司法覆核,案件星期三完成審訊,法官押後11月底裁決。有學者形容馬俊文的情況相當不幸。
年約33歲、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被指2020年間多次在公開示威中叫喊“光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鼓吹“港獨”的口號,2021年11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監禁5年9個月,成為第2位因《港區國安法》被定罪判監的示威者。
23條首例國安囚犯被拒提早獲釋申司法覆核
馬俊文後來提出刑期上訴,2022年8月獲上訴庭減刑9個月,改判監禁5年。
馬俊文在監獄行為良好可獲扣減約三分一刑期,原定今年3月25日早上提早獲釋。不過,由於《基本法》23條草案3月23日刊憲生效,收緊國安囚犯提早出獄的門檻,馬俊文在獲釋前兩日被通知不獲減刑,成為23條生效後首例國安囚犯未能提早獲釋,最遲延至2025年11月才能出獄,即是要多服刑超過一年半。
馬俊文不滿未能提早獲釋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懲教署做法違反程序公義,是23條生效後首宗司法覆核,案件星期二(10月2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至星期三(10月23日)完成審訊。
代表馬俊文的大律師關文渭在法庭上表示,懲教署職員3月23日通知馬俊文不能提早獲釋的時候,只是口頭通知他“3月25日唔走得(不能出獄),一年後再評估,有冇(有沒有)申訴﹖”,但未有交代《基本法》第23條下國安罪行囚犯未能提早獲釋的新安排,質疑做法違反程序公義。
質疑懲教署違反程序公義
關文渭表示,懲教署職員沒在馬俊文的服刑紀錄提及,曾經向馬俊文解釋23 條的新安排,即《監管釋囚條例》下除非懲教署長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相關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關文渭表示,馬俊文不清楚23 條中有關“國家安全”的概念,加上馬俊文只有一日考慮是否提出申述,認為他在監獄中不能索取法律意見,形容是“無法反抗”,懲教署應給予他 14 天時間考慮。
關文渭表示,懲教署要求馬俊文提出申述,證明自己提早獲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是將舉證責任落在馬俊文身上。而委員會書面考慮內容,提及“有資料顯示馬俊文與黑暴人士有聯繫”,但沒有解釋何時聯繫、如何在獲釋後聯繫。
關文渭又表示,馬俊文對在監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能夠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並再引述案例指,法庭處理上訴案時,亦會考慮最早獲釋日期,換言之法庭亦假設囚犯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法官李運騰則表示,這可能是一個有效的假設,但不可能賦予任何權利或合法建議。
非國安囚犯亦有可能不獲減刑
代表懲教署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在法庭上表示,任何在23條生效前的合理期望,都與國家安全風險完全無關,懲教署長作決定前亦毋須考慮。
呂世杰表示,囚犯是被法庭定罪,被合法地剝奪自由,提早獲釋根本不是一種權利,因此新條例並沒有違反人權。
法官李運騰關注,如果囚犯因國安法控罪以外的罪行被判監禁,例如暴動罪,會否同樣因為懲教署長不信納該人提早獲釋不會不利國安,不獲減刑?
呂世杰表示,23條同樣涵蓋非國安法罪行,如果那些罪行涉及危害國安的元素,囚犯就有機會不獲減刑。
懲教署代表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法庭上披露,懲教署署長作出決定後約10天,國安委曾向署長發信,內容對馬俊文應否提早獲釋一事下達“判斷”,但庭上各方都沒透露信件詳情。
呂世杰表示,如果配合《港區國安法》及23條解讀,國安委的“判斷”等同“決定”。國安委的決定也不受香港法庭的司法覆核,即使法庭基於懲教署的決定違反程序公義,或不符比例地限制囚犯的權利,而推翻原有決定,懲教署長重新考慮時,仍然必須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最後仍會達致相同決定,令司法覆核結果毫無功用。
法官李運騰關注國安委信件的由來,認為信件衍生更多問題,如果懲教署長選擇性提供囚犯資訊,導致國安委作出錯誤判斷,應該如何處理?呂世杰回應表示,這是危險的想法,認為法庭不應在無證據的情況下臆測,並強調國安委的工作不會公開。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暫定11月底頒下書面判詞。
學者形容馬俊文情況相當不幸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馬俊文在立法會今年3月火速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港府3月23日刊憲生效後兩日,被懲教署拒絕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成為23條生效後未能提早獲釋的首立國安法囚犯,形容馬俊文的情況相當不幸。
鍾劍華說:“他(馬俊文)自然很不幸,但是他的上訴(司法覆核)從一開始我就不看好的了,因為任何這些(國安)案件的上訴(司法覆核)基本上都不會得逞的,你用理性、用法理邏輯跟它爭辯是完全沒有義意的,最終結果都是它說是一個權力的問題,這個discretion(決定權)是透過權力,無限制地賦予了它(懲教署長)可以無限制地使用,這是一個客觀結果,所以我想馬俊文這個個案,從一開始我就不看好他那個上訴(司法覆核),無論他的理據多麼充分都好,我看不到他有成功的機會。”
特首李家超今年3月底回應馬俊文不獲減刑時表示,23條立法通過後,觸犯國安法罪行的在囚人士,不獲得減刑是“一般的做法”,他重申只有在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而有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國安案的囚犯,不論該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前丶當日或之後判處的,他又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鍾劍華表示,23條的新安排賦予懲教署署長有行政權,去決定在囚人士是否獲得減刑,他認為是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
鍾劍華說:“讓懲教署長有行政權之外,還有一個司法制裁權,這個已經嚴重違反了三權分立那個原則,懲教署長是可以毋需受任何制約,去提供一些他主觀的判斷,沒有陪審團或者甚至沒有人可以給予其他意見,他純粹是就著自己的判斷,而這個判斷很明顯亦都肯定是考慮到國安委會怎樣看,或者這個個案要重點對付,所以從一開始整個做法本身是相當之不合理,所以你說那個權是讓國安委不受法庭制衡,實際上我覺得懲教署長那個決定,已經是侵蝕了法庭的決定,甚至是令到他(懲教署長)有某種裁決權,亦都事實上不會太受制衡。”
專家憂新安排欠透明度
一位不透露姓名的法律專家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基本法》23條的立法草案,同時修訂現行的《監獄規則》第69條,做法令人感到奇怪,因為理論上所有疑犯被定罪後,判刑應該由法庭決定,如果政府認為相關罪行的刑罰不夠高,應該交由立法會決定,而不應該直接取消國安法囚犯,在監獄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
該位法律專家又表示,23條的新安排也可能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將國安法囚犯能否提早獲釋的安排,交由管理監獄的懲教署長去決定,即是將一些原本應該由司法機構決定的問題,轉移給行政機構處理,擔心相關決定欠透明度,國安囚犯有如受到差別待遇。
據這位匿名的法律專家對美國之音說:“法庭那些(裁決)起碼都要有一個理由出來,頒佈為甚麼會判刑判多久,當你(那)件事情去了行政(機關)那裡就不用交待的了,就不用去告訴你,為甚麼我決定不讓這一些(國安)類型的(囚犯)折扣,讓他(們)早點出來,是完全自己(懲教署)‘搞定‘的了,這個亦都是一個不公開的獨立制度,亦都同其他所有犯法的人士,如果不是犯這類(國安)法的人士的情況完全不同的,亦都沒有任何理由解釋為甚麼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