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特殊性關係」敗訴主因 前後文涉及人身攻擊

作家馮光遠因「特殊性關係」一詞而遭金溥聰提告,今台灣高等法院判馮光遠須賠100萬元並登四大報道歉。法院認為,馮在個人部落格發表「特殊性關係」相關的前後文出現「愛侶」、「男妓」用語,即暗諷馬、金私人情感關係,致金遭外界質疑其道德操守,故法院於民事部分判馮有罪。

記者馬怡健/台北報導

作家馮光遠因「特殊性關係」一詞而遭金溥聰提告,今台灣高等法院判馮光遠須賠100萬元並登四大報道歉。法院認為,馮在個人部落格發表「特殊性關係」一詞的前後文中出現「愛侶」、「男妓」用語,即暗諷馬、金私人情感關係,致金遭外界質疑其道德操守,故法院於民事部分判馮有罪。

馮光遠於個人部落格數度使用「特殊性關係」一詞,綜觀各文章前後文脈,包含「愛侶」、「男妓」暗諷金溥聰倚仗上屬眷顧,得以就任駐美代表,法院認定此處所指是特殊「性關係」,並為金帶來外界道德批評與與論紛擾,其他文章涉及謾罵、人身攻擊的部分,馮也需為此賠償並道歉。

雙方糾紛起於馮光遠前年批評金溥聰,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才能擔任駐美代表,此後馮相關文章都有使用「特殊性關係」一詞,金溥聰憤而提告,刑事部分,已判決無罪定讞,民事部份,一審認為馮光遠判決免賠、免道歉,金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馮光遠賠100萬,並在4大報頭版道歉一天。

馮光遠第一時間收到判決結果表示,判決對言論自由影響甚劇,在收到判決書了解理由後,一定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