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中斷投保逼退船員 中鋼運通: 下船退保 依國際慣例採「定期契約」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今天前往勞動部訴求保障工作權,中運公司回應表示,工會不實指控中運違法中斷下船船員投保,對此深表遺憾,中運公司依照國際慣例與船員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已有最高法院判決確認無疑義。定期契約到期之船員辦理退保,符合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函釋及業界做法。
中運工會今天表示,中鋼運通為中鋼集團旗下100%持股的子公司,今年7月起違法中斷其所聘僱的台灣船員勞健保,長時間延遲不肯再次派任在岸的台灣船員上船工作,變相逼退台灣船員,導致台灣船員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中運則強調,船員下船退保,僅代表當次契約結束,並不影響未來派船機會,與工作權無關。中運並澄清,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此源自於海勤人員工作特性、國際公約及航運界慣例。
中運呼籲工會應優先考慮理性溝通協商,勿將下船船員退保與船員工作權進行錯誤連結,期盼工會正視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函釋以及業界慣例,共同商討真正能保障船員的配套做法與福利項目,才是雙贏道路。
中鋼運通說明,由於船員工作係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此外,中鋼運通表示,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並無疑義。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運指出,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位至50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
中運強調,照顧船員初心從未改變,不僅過去數年船員調薪近20%、提供防疫獎金、提高伙食費、優化船員工作服與安全護具、建置船上網路通訊,也增添遠端醫療服務,即時解決船員醫療問題,提供台籍船員良好工作環境及福利。未來仍維持國內同等規模船公司台籍船員比例最高政策,保障台籍船員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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