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師離婚爆師生戀 女學生父母判賠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基隆某高中44歲的何姓已婚男師,於2016年7月與校內一名17歲魏姓女學生發生不倫戀,甚至將女學生帶回住家等地發生7次性關係,事後何男訴請離婚時,卻自爆與女學生相戀,何妻氣得提告通姦並求償70萬元;法院判准何姓夫妻離婚,而求償部份,新北地院認為,女學生的雙親未善盡監護之責,因此判決何男、魏女及魏女的父母須連帶賠償何妻20萬元。

▲某高中已婚男師向妻子提出離婚還自爆師生戀。(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何男在基隆某高中任教期間,於2016年7月,與校內一名魏姓高三女學生發生不倫師生戀,2人竟不顧彼此相差25歲,交往期間何男曾帶魏女到他台南住處及魏女嘉義老家附近的摩鐵等地,前後共發生7次性關係,事後何男竟向何妻表明自己愛上女學生,認為夫妻2人感情不睦,主動提出離婚;在新北地院進行離婚訴訟期間,何妻則透過法院調閱學校性平會的調查報告,才得知丈夫與女學生已多次發生性行為,憤而怒告2人通姦,並求償70萬元;而法院事後已判准2人離婚。

刑事部分,台南地院依7次通姦罪判處何男10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緩刑2年;而魏姓女學生則由嘉義地院少年法庭裁定告誡。

民事部分,庭訊時,何妻痛哭控訴家庭遭何男及魏女破壞,要求雙方賠償70萬元撫慰金;何男則辯稱,在離婚訴訟時已有賠償前妻40萬元,認為前妻不應該再要求任何賠償;而魏女及其父母則表示僅願意賠償2萬元。

法官審酌,何男與前妻打離婚訴訟時,雙方雖已達成和解,但並未提及何男與魏姓女學生通姦的部份,故認定離婚訴訟的和解範圍並未包括通姦部分,認為何妻的家庭、夫妻關係確實遭受侵害,由於魏女尚未成年,所以其父母須付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何男、魏女及魏女父母須連帶賠償20萬元給何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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